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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签无效合同 有损失各方自担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8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zhzshtls.com/

    ●案卷档案
    原告:买主刘某、中介公司被告:房主史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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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请求:要求史某按协议约定赔偿违约金3万元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刘某在中介看好了一套房,便与中介公司及房主史某签订了三方协议。合同约定,若史某和刘某中任何一方违约,将赔付对方违约金3万元,其中1万元作为酬金支付给中介公司。
    然而,合同签订没几天,史某便反悔了,他想赔给刘某3000元钱作为补偿,但刘某和中介公司不同意。三方协商无果,刘某和中介公司便将史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实录
    刘某和中介公司认为,三方协议对违约责任约定得很明确。现在,史某若毁约就必须按约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
    史某说,自己当初急需用钱,必须要在短期内将房子卖出。但签完协议后他回去问开发商才知道,房子的产权证近期办不下来。后来他得知没证的房不能买卖,因此,三方协议是无效的,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官析案
    关于商品房买卖,《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未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不得买卖。因此,本案中刘某、史某及中介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三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之初都知道该房产没有产权证,也就是说当事三方对协议的签订均有过错,故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无效的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由此而发生的各种交付行为亦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刘某及中介公司要求史某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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