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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5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zhzshtls.com/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对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规定不尽相同。实践中较难把握,在相同事实的情况下由于适用法律的不同从而导致审理案件结果上存在很大差别。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在规定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上,与原《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很大的不同。《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规定,以欺诈、胁迫方式订立的合同自始无效,不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而《合同法》对此确作了软性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是无效的,如果只是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则是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
  案例:2002年8月3日,张某与黑龙江省某农业银行签订锅炉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为30万元,与张某同一单位的李某,在得知张某已签订了锅炉购销合同后,当晚便找到了张某,提出平分合同利润的要求,遭到张某的拒绝。之后,李某多次找到张某并威胁说要向农行透露合同标的出厂价,从而“戳烂合同”。2002年9月1日,张某为了合同的顺利履行,在不得已情况下违心地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同意给付李某一万元的协议书。张某与农行锅炉购销合同全部履行完后,李某向张某索要一万元未果后,于2003年10月1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三款规定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所签属的协议为无效合同,判处张某不予支付李某一万元,驳回起诉。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规定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所签属的协议为可撤销合同,由于张某在除斥期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故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为张某支付李某一万元。
  同一事实,由于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的不同从而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同,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认定张某与李某签订的一万元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签订成立时无效,无需任何机关认定。二审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认为此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对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合同,权利人无权单方面直接变更、停止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也无权擅自撤销合同。权利人只有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经过审理来裁定是否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合同,最终的决定权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掌握和行使。如果合同被撤销,则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因此,被撤销后的合同,其法律后果才与无效合同一样。
  究竟适用哪种法律审理此案才正确呢?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但《合同法》是调整合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别法,而《民法通则》是调整所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普通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特别法与普通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就本案而言,对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认定上,不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认其为无效合同,而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确认其为可撤销合同。故此,二审在撤销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进行了改判是正确的。
  张某是否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是此案的关键。可撤销合同因撤销权人是否行使了撤销权而不同。如果撤销权人放弃了撤销权或在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和接受合同权利。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则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撤销权人行使了撤销权的,可撤销合同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效力。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已履行的合同应停止履行。已经从合同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财产已不再存在或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应折价偿还。因自已的过错给合同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撤销权人张某是否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是本案的关键。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2002年9月1日张某受胁迫与李某签订了协议,张某必须于2003年9月1日前(一年之内)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做出实现撤销权的意思表示才能实现撤销权,而非向相对人做出。
  假设张某受胁迫与李某签订给付一万元的合同后,一年之内,张某向当地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或者李某在2003年9月1前(一年之内)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张某履行协议支付给李某一万元,这种情况二审法院如何审理呢。由于张某在一年内行使了撤销权,法院应按可撤销合同的规定认定张某与李某所签订的合同自始无效,二审法院应按《合同法》的规定判处张某不予支付李某一万元。虽然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相同但是适用的法律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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