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水果毁损 应按约定赔偿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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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运输户叶勇在为水果经营户周道琼运输水果途中,部分水果遭受毁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叶勇未按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周道琼将其告上法庭。近日,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决叶勇赔偿周道琼水果损失2万元,并按约定的月利率5%支付逾期利息。
2008年3月24日,原告周道琼与被告叶勇口头约定,由叶勇从云南河口为其运输水果至威信县扎西农贸市场,每吨水果运费为450元。同年3月29日,叶勇从起运点装运24吨(价值6万余元)香蕉和菠萝往目的地行使途中,由于车辆发生侧翻,导致部分水果受损。后双方就水果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即由叶勇在两月内赔偿周道琼损失两万元,如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则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但叶勇一直未按赔偿协议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赔偿额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被告叶勇与原告周道琼就水果损失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