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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由链接引发的侵权是一种新型的侵权类型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5日 Tags: 侵权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zhzsht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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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由链接引发的侵权是一种新型的侵权类型。它包括两种类型的链接。一种是超文本链接,它包括几种特殊的侵权类型,如“深层链接”“视框链接”等类型。一种是帮助性侵权链接,设链者链接到他人网页,而此网页上登载侵权内容。 超文本链接侵权带来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侵权常被人忽视。比如链接标志使用他人作品可能会侵犯他人著作权;特殊超文本链接行为(如内链、视框链接)对被链网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损害。我国发生于2000年的“成都财智网深层链接侵权案”开了“深层链接”保护的先河。但我国对超文本链接侵权保护水平不高的现状并未改变。超文本链接还会引来商标权侵权的争议,引发商标侵权和商标淡化问题。我国对超文本链接侵权的规制多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帮助性侵权链接在我国发生的案例较多,如“刘京胜诉搜狐网络链接侵权案”等。在我国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设链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追究责任。但该司法解释对责任类型和归责原则并无清晰规定。 全文共四章,其主要内容分述如下: 第一章提出了链接的概念,针对链接概念的滥用对链接概念重新定义,将链接侵权按照承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方式分为两种情形,分别定义为超文本链接和帮助性侵权链接。接下来对链接的技术原理作了说明,并对几种特殊的超文本链接类型作了介绍。 第二章对超文本链接侵权行为进行辨析。讨论链接标志和特殊超文本链接行为与著作权侵权的关系,对一些特殊超文本链接是否侵犯复制权、修改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讨论。并对超文本链接引起的商标权侵权进行了研究,从链接标志、搜索引擎的“元标记”、链接行为三个方面讨论了可能引起的商标侵权与商标淡化。 第三章分析了帮助性侵权链接的情形。提出了设链者承担帮助性侵权责任,并讨论了帮助性侵权适用过错原则。提出这里的过错是一种客观的判断标准。最后以我国和国外发生的案例做具体分析,讨论设链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和方式。 第四章对链接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提出了解决对策,分别从完善立法和设链者的自我保护两个方面进行谈论。对于我国法律的完善,提出了不仅要对我国现有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也要增加新的法律制度,涉及著作权合理使用、商标权合理使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间接责任、商标淡化的讨论和分析。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五大网络不正当竞争案
  1、腾讯VS奇虎
  案例:奇虎360提供的“360隐私保护器”,可评估用户电脑所装软件的安全性,而该软件将腾讯QQ评价为“可能涉及您的隐私”。腾讯认为360误导用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360并未证明QQ扫描的文件含有用户隐私,却对其进行感情色彩浓烈的负面评价,已造成误导性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360停止侵权,赔偿40万元。
  点评:本案认定竞争关系的互联网企业,如以缺乏公正性的描述误导用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将构成商业诋毁。本案为规范互联网企业的竞争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2、真假“开心网”
  案例:开心网(kaixin001.com)于2008年3月开通后,用户数量迅速扩张,后千橡互联公司也开办“开心网”(kaixin.com)。开心网认为后者侵犯了“开心”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心网具有很高知名度,构成知名服务,而“开心网”的出现造成网民对两者的混淆,千橡公司此举具有主观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开心网”改名,并赔偿40万元。
  点评:本案认定,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网站,可视为知名服务提供商,其名称受法律保护。该判决结果规制了社交网站的竞争秩序。
  3、奇虎VS百度
  案例:在奇虎360安全卫士软件检测计算机时,百度工具栏和百度地址栏两款软件被标注为“恶评插件”或“恶评软件”;在“病毒查杀”和“查杀木马”时,均出现在查杀结果中。百度公司认为奇虎无根据地对上述两款软件进行负面评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360仅根据部分网络用户的投票和负面评价,便使用极具负面含义的“恶评”一词描述涉案百度软件,损害了百度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360停止侵权,刊登声明致歉并赔偿38.5万元。
  点评: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区分了用户对产品的负面评价和市场主体对竞争者的负面评价,指出持否定意见用户的比例本身并不能成为以“恶评软件”等负面评价为其命名的依据,明确了对于多数人持否定性意见的事物也并不能随意命名,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思路。
  4、搜狗VS腾讯
  案例:搜狗公司认为,“QQ拼音输入法”软件在安装中,通过个性化设置界面,诱导用户倾向于不选择已有的搜狗输入法,据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多次使用最高级词汇形容自家输入法的性能,构成虚假宣传。而软件安装中的诱导也致使用户计算机中已有的搜狗输入法软件的快捷方式被删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腾讯停止涉案行为,刊登声明致歉并赔偿23.1万元。
  点评:该案中,法院认定输入法在技术上并非如操作系统软件般必然相互排斥,而是完全可以在计算机中同时存在且同时运行,经营者间的竞争应通过提升软件的性能和完善服务来实现,而不能通过不正当竞争。
  5、“史三八”VS百度
  案例:从百度搜索中输入“史三八”,搜索结果中第一个竟是竞争对手伊美尔美容院的网站,原来是对手将“史三八”作为关键词向百度购买了竞价排名服务。“史三八”认为百度未履行审查义务,将对手和百度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伊美尔美容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该院和百度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点评:本案认定,商家若将竞争者的商标、字号等商业标识作为其在网络中进行竞价排名的关键词使用,即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排名服务提供商也可能构成帮助侵权。该判决结果对涉关键词竞价排名的纠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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