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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5日 Tags: 判决书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zhzsht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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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高民终字第4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路北区兴源道173号。
法定代表人王冠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长青,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俊,男,土家族,1977年12月13日出生,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江津西路3号。
上诉人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唐山人人公司)因垄断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山人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冠珏、委托代理人李长青,被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百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宜、谭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2008年3月3日,唐山人人公司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开始参与百度网站(www.baidu.com)的竞价排名。2008年5月开始降低竞价排名的投入,至2008年7月投入额降至最低。全民医药网在2008年7月9日的访问量为2666IP,浏览量为10331PV,2008年7月10日,全民医药网的访问量为701IP,浏览量为6322PV。2008年7月11日的访问量为626IP,浏览量为6210PV。在百度网站的搜索关键词部分输入“site:qmyyw.com”后,共有4项自然排名部分的搜索结果符合查询要求。北京百度公司主张,因网络中存在大量指向全民医药网的“垃圾外链”,因此其在自然排名部分对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是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搜索引擎服务商向用户提供的免费搜索服务不能等同于公益性的免费服务,它仍然可以通过吸引用户并借助广告等营销方式来获得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利益。因此北京百度公司以免费提供搜索服务为由主张本案中不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于无法确定涉案“市场份额”所依据的相关市场范围与本案中所定义的相关市场范围是否一致,而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与市场份额的计算直接相关,故不能确定市场份额的计算是以范围相同的相关市场为依据,同时在案证据并未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有关基础性数据。鉴于唐山人人公司未就市场份额的计算方式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无法确信该市场份额的确定源于科学、客观的分析,其主张北京百度公司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市场份额,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全民医药网确实存在“垃圾外链”,其被减少收录的原因是“垃圾外链”被搜索引擎识别后,搜索引擎的反作弊机制对其进行了“减少收录数量”的处罚措施所致。这种反作弊机制的实施是为了使搜索结果更为真实和可靠,从而保证广大搜索引擎用户的利益,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北京百度公司采取的上述措施对唐山人人公司而言存在歧视性或者胁迫性,故北京百度公司基于全民医药网存在大量“垃圾外链”的事实而对其实施了减少自然排名部分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是正当的。至于唐山人人公司主张由于其减少了对竞价排名的投入,故北京百度公司对全民医药网实施了减少自然排名部分收录数量的处罚,法院认为,自然排名部分的位次以及被收录的数量与客户是否参与竞价排名或竞价排名投入的多少均无关联性。此外,唐山人人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系因其降低了对竞价排名部分的投入,北京百度公司减少了对全民医药网自然排名部分的收录数量。因此,唐山人人公司的上述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唐山人人公司既未能举证证明北京百度公司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北京百度公司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相反,北京百度公司已经通过证据证明其对全民医药网实施的减少收录数量的措施系对其存在大量“垃圾外链”行为的处罚,其涉案行为具有正当性。唐山人人公司主张北京百度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提出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解除对域名一(www.qmyyw.com)屏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唐山人人公司2008年10月6日开始使用域名二(www.qmyy.com),此前两年内该域名无内容,且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北京百度公司对域名二所指向的网站也采取了减少收录数量的措施,因此有关域名二的诉讼请求并无可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及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唐山人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唐山人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确认北京百度公司具有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确认北京百度公司屏蔽全民医药网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改判北京百度公司赔偿唐山人人公司经济损失110.6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原审法院要求唐山人人公司对于北京百度公司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且在判决中将未经质证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作为定案依据,剥夺了唐山人人公司的诉讼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二、唐山人人公司提交的《中国证券报》相关文章表明了计算方式、方法及数据情况,调查的相关市场范围与原审法院认定的相关市场范围一致,结合百度网站公司新闻以及《CNNIC发布中国搜索引擎市场广告主与用户行为研究报告》的相关内容,足以证明北京百度公司已经占据了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要求唐山人人公司进一步提供计算市场份额的方法和基础数据,将全部的证明责任强加在唐山人人公司一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鉴于涉案“垃圾外链”早在2008年3月-4月已然存在,而北京百度公司屏蔽全民医药网的时间却为2008年7月中旬,恰与唐山人人公司竞价排名投入降至最低的时间一致,且现有证据并未证明指向“全民医药网”的“垃圾外链”系由唐山人人公司所设,因此北京百度公司屏蔽全民医药网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暗示交易相对人强制与之进行交易,原审法院认定北京百度公司上述行为具有正当性是错误的。
北京百度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唐山人人公司、北京百度公司基本情况的相关事实。
唐山人人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22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医药信息咨询,其为全民医药网的实际经营者。唐山人人公司主张:全民医药网曾先后使用过两个域名,域名一www.qmyyw.com在2008年10月6日被停用,同日域名二www.qmyy.com启用,在启用前的两年内并没有内容。
北京百度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5日,经营范围主要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含利用www.baidu.com、www.hao123.com网络发布网络广告;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等,是百度网站(www.baidu.com)的实际经营者。百度搜索的结果排名方式有两种:自然排名与竞价排名。自然排名是一种非营利搜索服务模式,被收录网站无需交纳任何费用,具体的排名顺序由百度网站所设定的算法规则决定。竞价排名是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一种营利模式,客户付款的数额与排名的顺序直接相关,付款数额越多排名顺序越靠前。自然排名部分的搜索结果后均标注有“百度快照”四字,竞价排名部分的搜索结果后有“推广”二字。在根据网络用户输入的关键词显示搜索结果时,自然排名结果与竞价排名结果一般分列在网页的左、右侧,但在显示搜索结果的首页时,部分竞价排名结果与自然排名结果同时出现在网页左侧的列表中。
二、唐山人人公司主张北京百度公司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占据支配地位的相关事实。
《中国证券报》2008年9月17日第四版中,题为《百度坐拥中国搜索市场近2/3份额》的文章载明:“北京正望咨询有限公司昨日(2008年9月16日)发布的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调查结果显示,百度以65.8%的市场份额遥遥领先……正望咨询公司自2007年度的调查开始,采用任意一天内该搜索引擎使用的人次数占所有搜索引擎所使用的人次数的比例来定义该搜索引擎的市场份额。正望咨询公司表示,此次调查于2008年8月份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CATI)方式进行,共完成有效样本4150个……涵盖了中国东、中、西部总计18个主要城市,对经济区域和网民人口数均具有较高的代表性。”
2008年10月23日,百度网站“公司新闻”栏目下题为《百度Q3客户数欲破20万大关 付费搜索增长稳健》一文指出:“根据第三方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搜索引擎广告整体市场规模已经达到27.3亿元人民币,而2008年搜索引擎广告市场规模将比2007年增长80%以上。……在分析师看来,作为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百度已经在搜索引擎市场稳稳占据70%以上市场份额,并且是全国所有互联网站中单一品牌用户到达率最高的公司,这让客户在百度平台上的推广近乎扩大到‘中国全体网民’,因而也是百度付费搜索业务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
一审庭审期间,唐山人人公司提交《CNNIC发布中国搜索引擎市场广告主与用户行为研究报告》,该报告显示:“2008年百度、谷歌依旧是市场份额最大的两家搜索引擎……全国搜索用户的首选搜索引擎集中度再度加大,百度遥遥领先于其他搜索,全国搜索用户中有76.9%的用户首选使用百度”。唐山人人公司主张上述内容亦可以证明北京百度公司占据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支配地位。
2010年3月4日,唐山人人公司对www.eryi.org有关2008年、2009年中国搜索引擎市场占有率情况的过程和内容进行公证保全。在www.eryi.org网站上,题为《2009年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营收份额及市场占有率》(2010年1月15日 post by散人)一文中显示:“艾瑞咨询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百度’占63.1%,“易观国际发布的《2009年第4季度中国搜索引擎市场季度监测》显示百度市场份额为58.4%”。题为《2008-2009年中国搜索引擎市场占有率情况》(2009年3月11日 post by散人)一文显示:“文中的数据摘自艾瑞咨询《2008-2009年中国搜索引擎行业发展报告》”、“2007年中国网页搜索请求量市场份额中,百度占72.6%,2008年占73.2%”、“2008年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营收份额:百度继续巩固其市场老大的地位,占据63.5%”。对此,北京百度公司主张www.eryi.org并非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所有。
2010年3月8日,唐山人人公司对从北京正望咨询有限公司获得的2008年和2009年搜索引擎用户调查报告的过程和内容进行公证保全。进入www.iaskchina.cn,点击“关于我们”后网页显示“北京正望咨询有限公司为从业者、投资者、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提供市场调查、行业研究与战略咨询服务……正望咨询出版以搜索引擎和电子商务为重点的市场调查报告,被美联社、华尔街日报、商业周刊、福布斯等外国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并被摩根大通和花旗银行等著名投资银行的分析师引用,用于对中国互联网上市公司的股票作出评级调整的依据”。
进入“用户调查报告”页面,分别点击《2009年搜索引擎用户调查报告发布》和《2008年搜索引擎用户调查报告发布》。题为《2009年搜索引擎用户调查报告发布》一文载明:“北京正望咨询有限公司发布了2009年中国搜索引擎用户市场调查结果” ……“正望咨询的此次调查于2009年9-10月份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CATI)方式进行,共完成有效样本4190个,本次调查覆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个全国一类城市,大连等11个东部沿海城市、石家庄等6个中部省会城市、成都等3个西部区域中心城市。24个具有代表性城市的选取兼顾了地区网民数分布和经济发展程度,使得调查结果对我国主要经济区域的网民有较好的代表性” ……“正望咨询采用任意一天内该搜索引擎使用的人次数占所有搜索引擎使用的人次数的比例来定义该搜索引擎的市场份额,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在所有调查城市中百度的市场份额为69.9%”。
题为《2008年搜索引擎用户调查报告》一文载明: “北京正望咨询有限公司发布了2008年CIC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调查结果” ……“正望咨询的此次调查于2008年8月份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CATI)方式进行,共完成有效样本4150个……此次调查涵盖了中国东、中、西部总计18个主要城市,对经济区域和网民人口数均具有较高的代表性” ……“正望咨询自2007年度的调查开始,采用任意一天内该搜索引擎使用的人次数占所有搜索引擎使用的人次数的比例来定义该搜索引擎的市场份额,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在全部调查城市总体中百度以65.8%的市场份额遥遥领先”。
三、唐山人人公司主张北京百度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事实。
2008年3月3日,唐山人人公司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开始参与百度网站的竞价排名。2008年5月,开始降低竞价排名的投入,至2008年7月,投入额降至最低。
2008年9月25日,唐山人人公司通过公证程序对51.La网站(www. 51.La)页面显示情况进行了实时打印。从该网站中流量信息栏目中的内容可见,全民医药网在2008年7月9日的访问量为2666IP,浏览量为10331PV。2008年7月10日,全民医药网的访问量为701IP,浏览量为6322PV。2008年7月11日的访问量为626IP,浏览量为6210PV。从2008年6月10日到2008年7月9日的访问量为88095IP,浏览量为251684PV。从2008年7月10日到2008年8月9日的访问量为18340IP,浏览量为123905PV。
2008年9月25日,唐山人人公司通过公证程序在谷歌网站(www.google.cn)对全民医药网的搜索结果进行了实时打印。从打印情况可见,在搜索关键词部分输入“site:qmyyw.com”后,共有6690项自然排名部分的搜索结果符合查询要求。同日,唐山人人公司通过公证程序在百度网站(www.baidu.com)的搜索关键词部分输入“site:qmyyw.com”后,共有4项自然排名部分的搜索结果符合查询要求。
2009年12月3日,唐山人人公司对百度网站、谷歌网站上的相关网页信息以及51.la网站上自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2日网页历史流量统计数据进行了公证保全。51.la网站中流量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全民医药网(www.qmyy.com)在2009年12月2日的访问量为474IP,浏览量为7429PV,唐山人人公司据此主张全民医药网在2009年12月2日再次遭到百度网站的屏蔽。
2010年3月8日,唐山人人公司将从www.ku6.com获得“拒绝竞价遭屏蔽,百度被指勒索营销”视频过程和内容进行了公证保全。
二审庭审过程中,唐山人人公司主张其所称的“屏蔽”指百度网站在自然排名部分几乎不收录全民医药网的行为,同时主张上述行为自2008年7月10日左右开始持续至2009年4月初。北京百度公司在一审庭审期间承认其曾在自然排名部分对全民医药网采取减少收录的措施。
四、北京百度公司主张其屏蔽全民医药网具有正当性的相关事实。
北京百度公司主张,由于全民医药网存在“垃圾外链”,百度搜索引擎对该网站进行处罚,从而导致“在自然排名部分对全民医药网减少收录”的结果。
北京百度公司主张:百度搜索引擎有关自然排名的算法规则涉及内容权值(即网页内容与关键词的关联度)和超链权值(即网页获得的链接数量)两项因素。网页内容与关键词的相关程度越高,网页内容获得的链接数量越多,该网页在排名结果中的位次就会越靠前。通过人为设置大量与网页内容无关的链接(即“垃圾外链”),可以提高网站或网页在自然排名中的位次。当“垃圾外链”被搜索引擎的反作弊机制识别后,搜索引擎将会自动对其进行处罚。目前,百度搜索引擎的处罚方式有两种:一为降低作弊网站的超链权值,即把作弊网站中属于作弊部分的超链权值去除,并根据其作弊行为的严重性额外扣除一定的超链权值;二为减少作弊网站网页的收录数量,即减少作弊网站被收录的网页数量,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会不收录作弊网站。
百度网站《网页搜索帮助-站长FAQ》栏目中有关于“网页收录问题”的内容。其中的第六个问题是“什么样的网页会被百度认为没有价值而不被百度收录或者从现有搜索结果中消失”,在解答部分指出:“百度只收录对用户有价值的网页,任何网页在搜索结果中的去留变化,都是由机器算法计算和调整的结果。下列类型的网页,百度明确不会欢迎:A.网页作了很多针对搜索引擎而非用户的处理,使得用户从搜索结果中看到的内容与页面实际内容完全不同,或者使得网页在搜索结果中获得了不恰当的排名,从而导致用户产生受欺骗的感觉……”。北京百度公司主张,这是其所称的设置“垃圾外链”的行为。
2008年11月12日,北京百度公司通过公证程序对20个网络地址下的内容进行了公证,上述内容显示,网络中存在大量指向全民医药网的“垃圾外链”。唐山人人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2010年3月4日,唐山人人公司申请公证人员在www.folo.cn网站上进行相应的操作:点击“华为作网盘了,测试码这里有”的文章,打开文章后,发表评论“这篇文章写的不错……”,同时输入“www.sina.com.cn”,点击提交后进入结果页,然后点击“www.sina.com.cn”进入新浪首页。唐山人人公司据此主张,任何人均可设置“垃圾外链”,北京百度公司在未查明“垃圾外链”设置者身份的情况下对全民医药网进行处罚缺乏正当性。
以上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国证券报》2008年9月17日第四版、百度网站“公司新闻”打印件、(2008)京中信内经证字第9050号公证书、(2008)京中信内经证字第9051号公证书、(2008)京中信内经证字第9052号公证书、(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01号公证书、(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223号公证书、(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80101号公证书、(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77682号公证书、《CNNIC发布中国搜索引擎市场广告主与用户行为研究报告》、(2009)唐华证民字第9099号公证书、(2009)唐华证民字第2815号公证书、(2009)唐华证民字第2816号公证书、(2009)唐华证民字第2817号公证书、(2009)唐华证民字第2818号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问题如下:一、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二、北京百度公司涉案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行为的问题。
唐山人人公司主张,原审法院要求唐山人人公司对北京百度公司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且在判决中将未经质证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作为定案依据,剥夺了其相关的诉讼权利,违反法定程序。
鉴于北京百度公司的补充证据系针对唐山人人公司有关诉讼请求笔误的补正说明而提出的,且唐山人人公司认可www.qmyy.com在启用前的两年内并没有内容,这与北京百度公司补充证据的内容并无矛盾。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百度公司明确系作为参考材料提交给原审法院,并非本案证据,且原审法院并未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唐山人人公司的实体权益亦未因此受到影响。原审法院将该判决书列为在案证据属笔误,本院对此应当予以纠正。综上,对于唐山人人公司有关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北京百度公司涉案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唐山人人公司主张北京百度公司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以上述规定为法律依据提起本案诉讼。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明确是否存在相关市场并对相关市场的范围予以界定,其次应对经营者是否占据相关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判断。本院将逐一对上述问题进行评述。
(一)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本案中,北京百度公司主张其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属于免费服务,因此不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北京百度公司所经营的搜索引擎服务的对象不仅限于那些提出搜索请求的普通用户,还包括那些意图通过付费方式实现商业价值的网站,因此其仅仅以普通用户免费搜索为由主张其提供的是免费的搜索引擎服务是缺乏事实依据的。在显示搜索结果的首页会有部分竞价排名结果与自然排名结果同时出现在网页左侧的列表中。由于首页部分往往最受用户关注,因此这种安排反映了其通过搜索引擎服务实现商业利益的本质。竞价排名作为一种搜索引擎的营销模式,是基于自然排名而建立的,它根据用户使用搜索引擎的方式,利用用户检索信息的机会尽可能的将营销信息传递给用户,通过“排名靠前”的方式获得最大的来自搜索引擎的访问量,从而产生相应的商业价值。在这种情况下,百度公司提供的竞价排名与自然排名两种服务方式在其经营搜索引擎服务过程中是密不可分的,其主张二者为相互独立的服务系统并以自然排名部分免费搜索结果为由主张不存在相关市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和地域范围。鉴于本案所涉及的是北京百度公司作为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因此对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包括相关服务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两个方面。所谓相关服务市场,是根据服务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服务所构成的市场。唐山人人公司主张本案的相关服务市场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搜索引擎服务”主要是通过搜索引擎自己的网页抓取程序,连续地抓取网页,提取关键词,建立索引文件,当用户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时,搜索引擎可以从索引数据库中找到匹配该关键词的网页,将网页标题和URL地址提供给用户,用户通过点击可以直接进入相关网页,在满足用户搜索需求的同时也为网站提供了提高关注度的平台。搜索引擎服务本质上属于互联网信息检索、定位服务,鉴于目前尚不存在形成需求替代关系的相关服务,因此“搜索引擎服务”构成本案的相关服务市场,唐山人人公司的前述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谓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服务的地理区域,这些区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唐山人人公司主张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北京百度公司则以“网络无国界”为由反驳上述主张。本案中北京百度公司以提供中文搜索引擎服务为主,虽然互联网信息服务具有跨越国界的特点,但是使用中文搜索引擎的多数用户位于中国,而中国用户可以选择并获取的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搜索引擎服务一般也来源于中国境内,即中国境内相关服务的提供者会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因此可以确定“中国”为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综上,唐山人人公司关于相关市场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北京百度公司的反驳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市场支配地位问题。
唐山人人公司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主张北京百度公司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占有超过二分之一的份额,因此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如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若选择适用该条款主张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应当就经营者所占据的相关市场份额承担举证责任。
唐山人人公司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就其前述主张先后提交数份证据,其中包括《中国证券报》相关文章、百度网站相关文章、www.eryi.org网站相关文章、《CNNIC发布中国搜索引擎市场广告主与用户行为研究报告》、北京正望咨询有限公司网站(www.iaskchina.cn)《2009年搜索引擎用户调查报告发布》、《2008年搜索引擎用户调查报告》等证据。唐山人人公司认为上述证据所显示的相关市场范围即为本案的相关市场,证据内容也足以证明北京百度公司已经占据了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超过二分之一的市场份额,且北京百度公司也在其公司网站相关文章中对这一事实予以认可。
首先,www.eryi.org网站相关文章仅援引了有关报告的内容,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直接认定其证明力;其次,《CNNIC发布中国搜索引擎市场广告主与用户行为研究报告》显示“全国搜索用户中有76.9%的用户首选使用百度”,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无法确定该报告调查的市场范围与本案相关市场范围一致;第三,《中国证券报》相关文章、北京正望咨询有限公司网站的相关文章提及的市场范围虽与本案相关市场范围基本一致,且在一定程度上披露了调查方法,但是其作为证明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缺乏应有的经济分析过程的内容,不足以使本院确信该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第四,北京百度公司虽在其网站相关文章中提及“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但适用“自认”规则应当以当事人自认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为条件,北京百度公司在诉讼外对上述事实的认可仍应比照一般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同时北京百度公司所认可的内容,不仅事关其作为本案当事人的市场经济地位,而且关乎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及经济发展,因此不能简单地适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有关“自认”的规则,从而免除唐山人人公司的相关举证责任。
本院注意到,唐山人人公司为证明北京百度公司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作出了很大努力,但现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并未针对垄断案件作出举证责任方面的特别安排,因此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仍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审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的问题上并无不当之处,且对于涉及市场份额这类专业性事实的证明问题,现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已提供了多种证明方式供当事人选择,因此唐山人人公司要求法院应当考虑诉讼能力等因素,不能将举证责任强加在唐山人人公司一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在唐山人人公司未能以充分的证据向本院证明其所主张的市场份额是源于科学、客观的经济分析而得出的结论之前,本院无法采信其有关北京百度公司占据了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超过二分之一的市场份额的主张。唐山人人公司主张北京百度公司占据相关市场支配地位,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问题。
即使北京百度公司占据了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其涉案行为亦具有一定正当性,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唐山人人公司主张北京百度公司在涉案期间屏蔽其“全民医药网”网站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将“屏蔽”界定为“在自然排名部分几乎不收录‘全民医药网’”的行为。对于在涉案期间对全民医药网减少收录的事实,北京百度公司不持异议。
北京百度公司主张,其对全民医药网实施屏蔽具有正当性,原因在于全民医药网存在“垃圾外链”,这种“垃圾外链”被搜索引擎识别后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其中包括减少收录数量。唐山人人公司对于全民医药网存在“垃圾外链”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在未查明设链者身份的情况下即实施屏蔽缺乏正当性。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唐山人人公司向本院举证证明“垃圾外链”的设置过程,并进而主张涉案“垃圾外链”的设置者并不必然是唐山人人公司,同行业的恶意竞争者、北京百度公司为获取竞价受益都有可能成为本案“垃圾外链”的设置者。对此,本院注意到,互联网经济是注意力经济,用户的关注度对于网站的经营发展至关重要。通过人为地针对搜索引擎设置大量与网站内容无关的链接,即“垃圾外链”,能够提高自然排名部分的位次,从而吸引用户点击。如果对其听之任之,则不仅会加剧各网站利用“垃圾外链”无序竞争,同时也会大大降低用户的检索质量。考虑到应当尽可能地以最迅捷的手段降低“垃圾外链”对用户利益的损害,即使在未查明“垃圾外链”设置者身份的情况下,北京百度公司实施涉案屏蔽行为也是具有一定正当性的,唐山人人公司的前述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唐山人人公司还主张,因为其减少了竞价投入,所以北京百度公司对其全民医药网进行屏蔽,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向本院证明二者之间的因果联系,因此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鉴于唐山人人公司提出北京百度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对于其据此提出损害赔偿以及解除屏蔽等诉讼请求,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唐山人人公司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万四千七百五十四元,均由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继祥
代理审判员 潘 伟
代理审判员 刘晓军
二〇一〇 年 七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孙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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