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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5日 Tags: 人民法院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zhzsht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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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1)一中民初字第10190号原告互动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一案。本法庭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代理审判员佟姝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毛天鹏、代理审判员穆颖组成合议庭。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即判令被告停止在www.baidu.com网站对原告经营的互动百科网站的词条进行人工干预降权及判令被告停止在www.baidu.com网站对被告经营的百度百科的词条给予有限排名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被告连续一个月在百度百科栏目、《法制日报》、腾讯新闻频道、人民网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理由:1、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是互联网业界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2、相关证据显示被告与原告经营有相同的业务,即网络百科业务;3、被告利用所处的市场支配地位,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对自己的产品给予有限排名,这违背了搜索引擎应当中立的原则。
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实施的涉嫌垄断行为的背景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原告明确本案的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五十条。
原告明确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对自己网站中百科栏目的词条予以优先排名。2、人工干预对原告词条检索结果的排序,导致原告网站排名相对靠后。
一、本案不是真正意义的垄断纠纷百度和互动在线虽然都有“百科”类网络服务产品,但互动在线的诉讼目标指向的却是百度的搜索引擎,即诉称百度滥用搜索引擎的市场支配地位。原告指的是百度的搜索引擎对原告的互动百科进行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无论百度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原告本案中主张《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其将互动百科产品作为搜索引擎乃至搜索引擎的交易对象,对此被告并不认可。搜索引擎是免费提供搜索信息定位查询服务,但其实际上的交易对象是广大网民,是网民利用搜索引擎进行互联网信息查询,被搜索网站即原告的互动百科不能作为搜索引擎的交易对象。搜索引擎需要在互联网中搜集公开的网页信息,建立索引数据库,这是提供搜索的前提,建立数据库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被搜索网站将相关搜索结果展现给网民是免费的,根据行业惯例,被搜索网站可以随时在网站相关网页标注协议,一旦标注搜索引擎就不会再进行抓取相关网站的信息,搜索引擎和原告网站之间不构成法律交易行为的关系,原告称百度搜索引擎是对其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原告的互动百科产品并不是搜索引擎的交易相对人。二、百度否认搜索引擎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市场。搜索引擎作为互联网的工具,中国搜索引擎市场不能定位为反垄断法定位上的相关市场。近两年来专业垂直搜索发展迅猛,中国搜索引擎市场定位模糊,未明确规定搜索引擎为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市场。三、百度搜索引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是认定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反垄断法规制的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互联网是完全充分竞争的市场。搜索引擎竞争也是非常激烈的,故百度搜索引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四、百度从未实施过对原告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原告的互动百科在百度搜索引擎中的自然搜索的排名是根据互动百科网站、网页、词条等进行的正常合理的排序。百度对被搜网站采取一视同仁、公平公正的态度。双方证据明确显示互动百科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存在大量的作弊行为。该种行为被互联网业界公认的行为。百度作为搜索引擎有反作弊机制,对原告的产品的作弊行为会根据作弊的程度、状态给予适当的处罚,该处罚体现为对作弊网站、网页适当的降权,即排序的降低。百度对互动百科在搜索结果排序的降低有合理根据,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而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此原告证据也已证明原告具有作弊行为,其对该行为进行了删除。因此,百度没有对原告的网站、词条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搜索引擎服务中也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1是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目的:www.hudong.com 网站系由原告经营,原告系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证据2是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目的:www.baidu.com 网站系由被告经营,被告系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证据3是被告网站网页打印件 【(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531号(51-69页)】证明目的:被告基本经营业务范围系搜索引擎服务,同时经营“百科”类网络服务业务。证据4是互动百科的网页打印件。证明目的:原告与被告均经营“百科”类网络服务业务,结合证据三,双方均有同类经营项目,具备业务竞争事实。证据5是互联网周刊2009年第18期。证明目的:原告与被告均经营“百科”类网络服务业务
证据6是(2009)一中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2010)高民终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目的:中国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构成一个相关市场。
被: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中国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范围的划定在原告证据6的判决中有所体现,但该市场是笼统的概念,近两年来,在网页搜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垂直搜索,在搜索技术上垂直搜索和网页搜索具有较大的差别,《反垄断法》所引用的相关市场的界定的方法进行分析,垂直搜索技术出现后,其服务对象、消费人群和网页搜索有很大区别。本案中如果仍然认定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为相关市场界定本案百度的搜索引擎产品范围是有误差的。
证据7是《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0)》,该报告由马云等网络知名人士编写。证明目的:中国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构成一个相关市场。被告在该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证据8(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531号公证书;其中附件1是百度推广与百度新闻【(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531号公证书(第70-101页)】。证明目的:被告在所经营的www.baidu.com 网站中明确声明其占有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市场份额。附件2是“易观国际”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市场的2010与2011报告【(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531号公证书的附件第一部分(35页)】。证明目的:被告在该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附件3是艾瑞咨询集团发布的中国搜索引擎行业年度监测报告简报2010-2011【(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531号公证书 的附件第一部分(35页)的附件第二部分(22页)】。证明目的:被告在该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第5页是调研方式,第14页百度2010年收入逐步递增。第15页是访问请求量的市场份额,百度的客户首选访问请求量的份额是80.6%。证明目的:被告在该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证据9是被告网站百度推广部分的网页打印件。证明目的:被告占有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市场份额。在该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被告]:垄断纠纷案件是法院审理的新类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未出台,相关市场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使用相关第三方基于特定商业目的所形成的报告缺乏科学的严谨性。如用用户首选界定市场支配地位不具有科学性。原告第三组证据本身证明百度搜索引擎在中国的市场份额,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应依据六个因素予以界定。市场份额只是其中的因素之一,而且需与相关市场的经营状态联系,仅仅依据市场份额不能证明百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审判长]:被告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显示的百度具有的市场占有率或拥有的用户使用的数量是否有异议
 [被告]:证据7、8真实性无异议。证据9有异议,该证据仅为网页打印件,未进行公证,网络是随时进行变化的,故对其本身的真实性有异议。
 [原告]:证据十是(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3520号公证书。证明目的:未对互动百科的词条进行降级与屏蔽的“搜狗”搜索引擎对相关词条的正常搜索结果,原告网站的词条排列均在前两页。证据十一是(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3521号公证书。证明目的:未对互动百科的词条进行降级与屏蔽的“谷歌”搜索引擎对相关词条的正常搜索结果,原告网站的词条排列均在前两页。证据十二是(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3522号公证书。证明目的:未对互动百科的词条进行降级与屏蔽的“必应”搜索引擎对相关词条的正常搜索结果,原告网站的词条排列均在前两页。证据十三是(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3523号公证书。证明目的:未对互动百科的词条进行降级与屏蔽的“有道”搜索引擎对相关词条的正常搜索结果,原告网站的词条排列均在前两页。证据十四是(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3524号公证书。证明目的:1、原告在其他搜索引擎上能正常显示的词条在被告网站前三页均无显示。2、被告对其自身的词条进行了优先排序。3、被告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上证据所涉及的词条是由原告随即抽取的。证据十五是(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3525号公证书。证明目的:1、原告在其他搜索引擎上能正常显示的词条在被告网站前三页均无显示。2、被告对其自身的词条进行了优先排序。3、被告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证据十六是(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7584号公证书。证明目的:原告将网站中存在的被告主张的无效信息部分予以删除。证据十七是(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7611号公证书;证明目的:原告将网站中存在的被告主张的无效信息部分予以删除。证据十八是(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6650号公证书;证明目的:原告将网站中存在的被告主张的无效信息部分予以删除。证据十九是(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7880号公证书。证明目的:www.alexa.com 网站显示,与原告网站排名相近的www.zol.com.cn、www.people.com、www.mop.com、www.dianping.com、www.51job.com、www.baixing.comwww.chinanews.com、www、outohome.com.cn、www.huanqiu.com等网站中,点击流来源与百度的数量为谷歌的五倍左右,而原告来源于百度的流量远远低于谷歌。证明被告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证据二十是(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6717号公证书。证明目的:1、2011年3月至8月,原告网站流量的来源中,谷歌带来的流量是百度的六倍。2、被告网站收录原告的网页为555万个,低于谷歌收录的847万个。证据二十一是(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6718号公证书。证明目的:搜索引擎的排序可以通过人工处理进行干预,从而改变检索的自然排名,被告改变自然检索排名顺序。证据二十二是2011年8月12日进行的公证,公证书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8365号。原告选取了100个词条在相关搜索引擎对热词的检索。证明目的:未对互动百科的词条进行降级与屏蔽的“谷歌”、“必应”“搜狗”、“有道”等搜索引擎对“行政处罚”“第二次世界大战”“四大发明”“原子弹”等热词的正常搜索结果,原告网站的词条排列均在前两页。证据二十三是公证书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8366号。证明目的:1、原告在其他搜索引擎上能正常显示的词条在被告网站前十页均无显示。2、被告对其自身的词条进行了优先排序。3、被告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证据二十四是(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8043号公证书。证明目的:1、被告在网站上屏蔽了“百度 CCTV”、“百度、央视”的搜索结果(2011年8月),证明被告有能力而且实施过对自己不利信息进行屏蔽的行为。2、网站上关于“网站被百度降权、网站被百度屏蔽”的信息多达二百余万条,证明网站上存在大量质疑被告对第三方网站进行降权和屏蔽的信息。3、谷歌收录的“网站被百度降权”的网页数量远远大于百度自身收录的数量,证明百度可能对自身不利的信息进行了屏蔽。4、站长之家网站有关于原告网站日均IP点击量的统计。
 [审判长]:该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反垄断法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交的该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证据进行公证时对所选取的词条进行了挑选,而不是随机选择的。原告的词条在百度的搜索结果中排序如果没有谷歌靠前,不能证明百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为各个搜索引擎对搜索结果的排序即各个被搜索网站的情况有自己的预算规则,和认为降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关。百度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本组证据中可以证明原告网站有作弊行为而产生的大量的无效信息,无效信息对被告网站的权重评价是有影响的,且作弊是搜索引擎应予以处罚的行为。因为原告有作弊行为,其网页中存在大量的无效信息,必然导致原告的一些词条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影响其权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无关。原告证据19的统计数据是不准确的,其通过在用户电脑中安装工具栏估算各网站的流量情况,在其官方声明中也有说明。原告错误理解上下游网站的含义,上游网站是用户访问原告网站前访问了哪些网页,又可能是间接浏览原告网页,也可以从地址栏中直接输入原告的网站,根据原告公证书显示的百度流量有14.45来自互动,即有上亿元的流量来自互动,该逻辑错误。alexa本身的作弊相当严重,在业界也有报道。原告认为搜索关健词时GOOGLE的排名比百度靠前,属于正常现象。按照原告的理解某个具体的关健词GOOGLE比百度搜索多,百度就屏蔽了。原告该说法错误。
 [审判长]:原告简述100万元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
 [原告]:证据19涉及到与互动同一水平的中关村在线、人民网、太平洋在线等网站,百度和GOOGLE给上述网站带来的访问量和市场占有率成正比。证据20第12页显示7月1日、7月10日―8月9日GOOGLE给原告的访问量为4968000次,百度给原告带来的访问量仅为805000次。证据8第16页中国网页搜索量范围图表,百度为87.6%、GOOGLE是14%。因百度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流量损失等于证据8中百度的请求量份额除以GOOGLE的请求量份额,乘以GOOGLE给原告的流量减去百度给原告带来的流量,即27796485次。按照点击每次4分钱,我们保守计算一个月原告的经济损失是33355783元,我们主张其中的100万元,包括12000元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证据26公证费发票认可。证据27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百度的推广业务即竞价排名业务与本案无关,本案是网页自然搜索,推广业务是百度合法的互联网增值业务,其他搜索引擎也都有这项业务开展,百度的搜索引擎对用户是完全免费的,任何网络服务商都要有盈利模式,对所有的网络服务商来说商业模式都是免费+商业服务。通过技术手段改变搜索排序是任何搜索引擎都具有的,公权力会要求所有的搜索引擎屏蔽反动敏感的词汇和链接。证据28是原告在延期举证后提交法院的,不同意就该证据进行质证。下面就第四组证据进行补充,百度百科在搜索引擎中排序优先的问题和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关,百度百科上线后受广大网民欢迎,展现搜索列表时从未有任何技术和人工人为的提高百度百科的排序,原告举证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一些词条的搜索互动百科排在百度百科前面。法院组织现场勘验随机选取的词条除百度外的其他搜索引擎如“有道”等百度百科均排在上述网站的首页首位。
 [审判长]:原告再次明确本案主张的垄断行为
 [原告]:降权与屏蔽。
 [审判长]:原告哪份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存在屏蔽行为
 [原告]:原告搜索结果的前若干页均没有被告的词条。GOOGLE收录的原告的网页为847万的,被告收录的原告的网页为550万个。原告提交的《南城晚报》可以证明相关网友的浏览习惯主要集中在第一页,最多点击两到三页,在前十页都没有找到被告网站的情况下,可以证明被告屏蔽原告的网页。
 [被告]:本案中原告主张降权和屏蔽,屏蔽和降权是有区别的,屏蔽是减少收录网站或对作弊网站进行丢弃。
原告提交的一些公证书显示在前两页或三页甚至是前十页未出现被告的词条,这些公证原告为了证明被告对其进行了降权而有选择的进行的公证,原告互动百科有570多万个词条,其仅对100个词条进行了公证,证明百度有降权行为,是有选择的公证。原告证据20百度低于GOOGLE收录原告词条的数量,二者进行对比是不合理也不现实的,其他网站如“有道”等收录原告的词条甚至在100万以下,按照原告的逻辑,其他网站也对原告进行了降权。法院组织现场勘验时,百度收录原告网页的数量上升至740多万,GOOGLE收录原告网站从840万骤减到100多万个,由此可以证明搜索引擎搜索网站的数量是动态的,不存在屏蔽的行为。
 [被告]:证据1是《公证书》((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001号)证明内容:对于网站的收录、排序,百度有详细的说明并进行了公示。证据2是《公证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263号)证明内容:互联网上关于原告的报道、评论。证据3是《公证书》((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8325号)证明内容:百度搜索结果中有大量互动词条位于百度百科之前。证据4是《公证书》((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8341号)证明内容:百度搜索结果中有大量互动词条位于百度百科之前。证据五是《公证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322号)证明内容: 百度并没有屏蔽原告网页,反而较谷歌、必应、搜搜等搜索引擎收录了更多的原告网页。证据6是《公证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471号)证明内容:“宫颈癌”等词条在www.sogou.com“搜狗”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前3页无互动百科存在的词条。证明各搜索引擎均搜索结果的正常现象,百度百科未对互动百科的词条进行降级与屏蔽,是搜索引擎根据自身算法自然排序的结果。证据7是《公证书》。证明内容:“DEMO”等词条在www.bing.com“必应”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前3页无互动百科存在的词条。证明各搜索引擎均搜索结果的正常现象,百度百科未对互动百科的词条进行降级与屏蔽,是搜索引擎根据自身算法自然排序的结果。证据8是《公证书》((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4012号)证明内容:“hr”等词条在www.google.com.hk“谷歌”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前3页无互动百科存在的词条。证明各搜索引擎均搜索结果的正常现象,百度百科未对互动百科的词条进行降级与屏蔽,是搜索引擎根据自身算法自然排序的结果。证据九9是《公证书》((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4013号)证明内容:“小企业会计制度”等词条在www.youdao.com“有道”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前3页无互动百科存在的词条。证明各搜索引擎均搜索结果的正常现象,百度百科未对互动百科的词条进行降级与屏蔽,是搜索引擎根据自身算法自然排序的结果。第一组证据是证据1,第二组证据是证据2,证明互联网上关于原告网站和经营的报道和评论。第三组证据是证据3、4,第四组证据是证据5,证明百度未屏蔽互动网页。第五组证据是证据6―9,证明各个搜索引擎也存在前几页没有互动词条的情况。
 [原告]: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被告网站显示的内容是被告制作的,原告网站不存在被告所述的不符合用户搜索体验服务器不稳定有违法内容等技术问题而不被百度收录的情形。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文章内容和本案无关,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做的正当措施。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认为被告是想及时举证原告网站部分词条排在被告网站检索结果的前两页,但这些词条是被告挑选的生僻词。仅能够证明被告未对其所罗列的上述词条进行降权和屏蔽,不能证明其他绝大多数词条在被告网站上进行了正常排序。证据4意见同上。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20已经推翻了该证据所列举的数据,证明百度收录的网页低于GOOGLE。该证据仅能证明收录了一定数量的原告网页,不能证明被告未进行降权。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词条是被告挑选的生僻词汇。证据7、8、9和证据6的质证意见一致。证据6―9是被告抽取的词条在不同网站上进行的检索,各个网站检索词条的内容不同,不具有可比性,应用同样的词条在不同的搜索引擎上进行检索才可以反映相关问题。证据3―9是被告挑选的相关词语在4个对比搜索引擎和被告的搜索引擎进行搜索的结果,和原告进行的两次公证形式相同,但原告所选取的词条相同,均发现前三或十页被告未收录,而其他搜索引擎予以收录,被告挑选的词语在证据3―9中不同。原告提交的证据是网络上的热门词汇,如“给力”等等,被告挑选的词语均为生僻词汇。
 [被告]:证据10―14是第六组证据,证明原告的网站存在大量质量差和作弊的现象。证据10是《公证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125号)。证明内容:原告网站存在大量针对搜索引擎作弊的情况。原告网站上存在大量无关的信息,如以“河北移动彩铃为例”含有大量与该词条无关的某某小说的内容。该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大量关健词堆砌的作弊形式,如“北京移动彩铃”词条,一个词条解释中出现了数十次“北京移动彩铃”,被告以此提高其在搜索引擎中的排名。证据11是《公证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126号)。证明内容:原告网站的词条存在大量垃圾信息。如原告词条中含有黄色广告、销售管制枪支药物的广告。证据12是公证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127号)证明内容:同证据9。原告利用其网页加入了程序自动生成内容。证据十三是《公证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205号)证明内容:同证据9。原告网站中充斥大量恶意广告。证据14是《公证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132号)证明内容:同证据9。原告编辑词条中出现大量无价值重复的词条。第七组证据是证据15。证明其他搜索引擎关于垃圾网站或作弊的解释,证明对网站质量差、作弊情况搜索引擎有公认的标准。证据15是《公证书》((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4014号)。证明内容:以google搜索引擎中关于垃圾网站解释。第八组证据是证据16,证据名称为《公证书》((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4077号)证明内容:《互动百科称百度涉嫌垄断 要求罚款7.9亿元》、《互动百科称百度涉嫌垄断》网络新闻报道。证明互动向工商总局提出了针对百度的反垄断调查申请。
 [原告]:证据10―1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网站存有数百万个词条,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网站质量差,原告网站上的词条均系网友编辑上传,点击发布按钮后,相关内容就展示在网站上,原告网站上存在了少部分与词条关联性较低的内容,原告一直进行了积极处理予以删除,被告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网站质量差。证据1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GOOGLE对垃圾网站的解释与本案无关,但可以说明如果原告网站违反GOOGLE关于垃圾网站的定义,原告的词条在GOOGLE上是无法显示的,但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网站未触及GOOGLE关于垃圾网站的规定。证据16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被告的垄断行为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是原告的权利。
 [原告]:一、关于中国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是否构成相关市场的问题。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所查明的事实对此进行的认定,查明该市场属于相关市场。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该市场不仅没有消失,反而取得了更大的进步,中国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每天具有数以亿计的点击量和访问量,足以说明该市场是客观存在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市场,故而中国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构成相关市场,原告认为该市场构成相关市场的主张可以成立。二、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告为了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罗列了被告的新闻引用、搜索推广产品介绍、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从百度的新闻引用、自我介绍看,被告认同其市场份额已经超过50%,同样在其百度推广产品中被告也明确引用了其占有市场份额70%以上的数据,原告认为该数据和新闻介绍以及自我介绍中的自认有本质区别,百度推广是被告重要的产品,是其重要的收入来源,作为其最重要的商业项目,搜索推广产品介绍中市场优势所依据的市场份额数据,应当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该数据应当是客观的,否则被告就可能构成商业欺诈。原告也注意到了曾经有类似案件因为举证不足不能证明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导致败诉的案例,为此原告就市场支配地位举出了很多证据。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和中国网络信息中心共同编著的,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且该研究报告有被告CEO的参与,作为互联网界的行业协会,该报告的数据应当是真实科学的,原告还慎重的引用了艾瑞相关的互联网研究报告,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在互联网搜索引擎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了50%。通过网民在行为上的依赖程度等各方面的事实和证据,均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告为证明市场份额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努力,与被告相比原告就此举证具有一定的劣势,请求法庭考虑适量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市场占有率超过50%的情况下由被告予以反驳。
被告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相关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因此否认相关市场的地位。首先被告混淆了互联网市场和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国互联网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本案相关的中国搜索引擎相关市场并不是充分竞争的市场,符合《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证据8艾瑞提供的简报第15页第2段已经说明在2010年GOOGLE退出中国后,该市场并不是充分竞争的市场。
三、关于被告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由于原、被告均经营百科类产品,具有竞争性,原告是被告在该领域最大的竞争对手,使得被告有了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原告合法竞争的动机。原告经营百科类词条从2005年开始,被告从2006年开始,自2007年后原告发现自己网站的词条不能在被告的搜索引擎结果中予以正常排序,在起诉之前经过原告的调查,大约99%以上的词条排位在被告的网页上基本在第三页甚至第十页之后,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的流量下降,原告随机抽取的词条在被告网站上不能正常显示,原告网站上的词条在其他四个搜索引擎和被告搜索引擎上的搜索结果具有悬殊性,是被告采取了不正当技术手段所致。随着搜索引擎技术的发展,网民上网的习惯不断的改变,很多网址网民不能一一记住,其通过搜索引擎快速定位精确查找其所需要的信息,故而很多网站的流量就来自搜索引擎,相对其他网站而言,原告的网站属于技术分享类网站,网友喜好通过搜索引擎工具实现其获取类似知识点信息的手段,在降权之后原告的词条在被告网站上无法得到正常的显示,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阻碍原告市场的发展,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100多个词条均没有在被告网站的前三页甚至前十页予以正常显示,2011年10月26日原告再次取证后发现这些词条决大多数出现在了被告网站的第一到第二页,由此可以说明被告曾经对原告网站上的词条进行了降权或屏蔽,被告称原告的网站上有很多无效信息,可能触及被告的反作弊机制,这些词条由网友上传,原告的网站有500多万个词条,被告仅列举了其中的几个词条,不构成被告所述的反作弊机制中所表述的情形。本案中原告也及时的针对垃圾信息进行了技术处理,从根本上删除了该内容,在此之后原告才进行了公证,即在被告网站的前十页相关词条均没有显示,被告称原告网站存在垃圾信息导致相关词条没有显示的说法不成立。是否构成作弊行为应由被告举证,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法庭的勘验,已经可以证明被告采取了技术手段导致原告词条排名靠后。被告对其自身的网站词条排名予以优先排序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所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被告]:一、原告诉指百度的搜索引擎是否构成相关市场。原告称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是本案诉争的相关市场,同时引用了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判决,被告完全尊重法院的生效判决,该判决一审发生在两年前,当时认定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构成相关市场,但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段发展,搜索引擎近年来的技术产品商业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百度、GOOGLE网站的全文搜索之外,出现了垂直搜索,垂直搜索从技术上来说是指针对特定行业互联网中特定信息内容的搜索,其搜索结果和方式也和全文搜索不同,并不是网页搜索显示的某一个网页标题及网址,垂直搜索是特定信息内的直接搜索,如针对购物信息出现的垂直搜索是对直接的商品信息进行提取,包括名称、价格、简介和相关信息直接提供给用户,不需要用户看到搜索结果后只能看到网络地址,10月30日被告发现国内首家演出票务垂直搜索网站的出现,如果网民需要订购机票肯定不会使用通常的网页搜索,垂直搜索应该和原来的网页搜索定义为不同的相关市场。百度搜索引擎是网页搜索,不同于现在大量出现的垂直搜索。如大的综合性的商场相当于网页搜索,国美等相当于垂直搜索。
二、百度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告称互联网行业是充分竞争的,搜索引擎行业不是充分竞争的,原告该说法不符合逻辑。搜索引擎作为三大互联网技术,众所周知都是处于快速发展竞争激烈的态势。原告为了反衬百度对其进行了排名降权,提交了GOOGLE、搜狗、五道等证据,GOOGLE是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
搜狗的所有者是搜狐五道的所有者是网易,上述公司均是全球知名公司,可以证明搜索引擎服务具有市场竞争。百度在搜索引擎行业对市场是充分开放的,没有任何技术壁垒。
三、百度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告已经举证证明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原告的一些排名靠后,是因为原告作弊受到原告反作弊机制的适当处理,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合理性规定。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百度对原告的处罚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前部分均存在“没有正当理由”,但百度对原告的处罚具有正当理由。综上,相关市场需要重新确定,百度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更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原告]:搜索引擎服务技术特点是在搜索引擎中输入相关的字,搜索引擎对海量网页进行抓取,在短时期内找出相关联的内容,从而使相关公众获得所需的信息。搜索引擎有两种服务,第一种是免费的,还有一种是收费的推广服务,第二种服务是对付费的用户关联的关键字予以优先排序的服务,各个搜索引擎在该领域展开了一定规模的服务,在收费市场中谁的点击量多谁的推广价值就高,充分说明搜索引擎收费服务已经展开了一定的竞争,符合《反垄断法》所述的相关市场。被告一直在回避两个问题,第一原告取证的100多个词条在被告及其他四个网站的搜索结果不同的原因。第二被告认为原告举证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占有50%以上的市场份额,但被告始终未说明其自身的市场份额。被告提交的证据3―9、10―15相互矛盾。被告认为其对作弊网站的定义域GOOGLE的定义一致,但被告无法解释为何100多个关健词在被告搜索前三页甚至前十页搜索不到,在其他网站却可以搜索到。只有采用相同的关健词进行对比搜索才可以进行对比,被告提交证据搜索结果所使用的关健词不同。原告搜索的关健词是“给力”、“最高人民法院”等网络热门词汇,被告所引用的关健词均为如“春兰空调KFR―5―50”等生僻词汇。
 [被告]:一、本案实质上不是垄断案件。原告指控的百度搜索引擎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即对百度百科和互动进行了不同的对待,从事了降权和屏蔽的行为。假如原告指控成立,搜索引擎不需要具有支配地位来实施垄断行为的条件,只要搜索引擎技术上有人工干预排序的技术就可以进行排序,不需要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实施该行为的前提,故本案不是垄断行为。二、原告在提起本案之前已经向工商总局申请对百度进行垄断调查,现在百度也应工商总局的要求报送过材料。反垄断案件采取行政处罚和诉讼双轨制并行,相关制度规定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原告已经向工商总局执法机构提出了申请,随后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由此法院和行政机关会出现衔接问题。三、各个搜索引擎的网站在反作弊标准上大体一致,但具体处理规则上有所不同。如GOOGLE在2006年对宝马网站进行了屏蔽,百度没有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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