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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件通报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5日 Tags: 不正当竞争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zhzsht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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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 张晓津
  北京二中院对近三年来审理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了梳理,从中选取出五起社会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件,现将具体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案件一、“QQ与360” 不正当竞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腾讯公司)是QQ软件的权利人和运营商,在即时通讯软件市场和桌面网络游戏、门户网站等网络服务领域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奇虎360公司)是360安全卫士软件和360安全中心网的权利人和经营者,在安全类软件中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
  腾讯公司诉称,“360网”通过向用户提供“360隐私保护器”的下载,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对QQ软件的监测结果中显示“可能涉及您的隐私”等表述,引导用户误认为QQ软件窥视用户隐私,并捏造和散布QQ软件侵犯用户隐私的虚假事实,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奇虎360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与奇虎360公司在包括网络用户市场和网络广告市场等网络整体服务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二者具有竞争关系。“360隐私保护器”引导用户联想到相关后果可能与关于QQ软件“可能泄露用户隐私”的相关提示具有关联关系,从而导致QQ软件用户对该软件产生不合理怀疑,甚至负面评价,相关监测结果的描述缺乏客观公正性,对QQ软件的商品声誉和腾讯公司的商业信誉带来一定程度的贬损。此外,奇虎360公司在“360隐私保护器”界面用语和“360网”的360论坛等网页内容中还对QQ软件进行了一定数量的评价和表述。在奇虎360公司未证明腾讯公司扫描的文件含有用户隐私的情况下,评价和表述缺乏事实基础,并且带有较强的感情色彩并具有负面评价效果和误导性后果。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故二中院终审驳回奇虎360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奇虎360公司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四十万元经济损失的判决。
  【案件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是涉及数亿网民的大型网络服务商,涉案争议的解决除影响私权利外,也关乎社会公众利益,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积极履行运用司法手段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职责,在解决个案纠纷的同时,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对于案件事实涉及的复杂的技术问题,法院经过多次庭审,查明了涉案法律事实;对于网络服务公司之间的竞争界限、网络服务公司之间竞争关系的判断标准、言论自由与竞争者的言论限制的关系等相关法律领域的新问题,法院依照法律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做出了判断。
  【法官建议】
  存在竞争关系的互联网企业不论运用何种技术手段,都不能以缺乏客观公正性的描述误导用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否则构成商业诋毁。通过本案的审理,希望互联网企业在今后的竞争中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将网民的利益和互联网行业的秩序作为经营的前提条件,减少相互间的恶意攻击和运用技术手段对用户的误导,共同营造合理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以维护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共同权益。
  案件二、真假“开心网”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本案情】
  1996年4月21日,四川国光实业公司获得了“开心”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2008年12月28日,该商标转让给开心人公司,有效期至2016年4月20日。2008年3月,开心人公司开通了社交网站 “开心网”,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2008年10月16日,千橡互联公司受让取得“kaixin.com”域名,2008年10月,千橡互联公司开通了社交网站“开心网”(kaixin.com),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开心人公司诉称,千橡互联公司、千橡网景公司在运营的“开心网”(kaixin.com)网站名称中使用“开心”字样,侵犯了“开心”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心网”(kaixin.com)仿冒“开心网”(kaixin001.com)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停止使用“开心网”及与“开心网”近似的名称,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赔偿经济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社交网站“开心网”(kaixin001.com)于2008年3月开通后,用户数量迅速扩张,已构成知名服务,该网站名称作为网络用户识别该服务的最重要途径,成为了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千橡互联公司使用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作为网站名称,在相同行业和领域中向公众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使网络用户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千橡互联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主观过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提供服务的类别与涉案“开心”文字注册商标核准的服务类别不相同,亦不近似,故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的上述行为并未侵犯开心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一审判决二被告不得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原告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并赔偿原告四十万元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开心人公司不服,上诉到市高院。市高院经审理,终审驳回开心人公司上诉,维持二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案件评析】
  本案被称为国内社交网站第一案,在网民中产生了较大影响。社交网站这种新兴的网络服务形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多个服务商在服务功能、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甚至网站设计方面相近似的情况,从而引起纠纷。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搜索结果、网站排名、获奖情况、用户数量、媒体报道等多方面证据,确定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社交网站“开心网”构成知名服务,且其网站名称有一定的区分度,属于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本案的处理结果规制了社交网站的竞争秩序,对网络经营者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起到了促进互联网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以及进行合法、正当竞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建议】
  商品(包括服务)如果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且其名称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则可以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其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互联网企业在选取服务名称时应当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避免使用与相关市场领域中其他服务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在遇到相关纠纷时,应当从提供服务的时间、区域、对象及宣传的时间、程度、范围等多方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网站的名称是否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
     案件三、“百度与360” 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时代公司是百度工具栏和百度地址栏软件的共同权利人,被告奇智软件公司是涉案360安全卫士软件的权利人,被告三际无限公司在2010年7月15日之前是360安全中心网站的经营者。二原告根据360安全卫士软件及360安全中心网站的投票规则,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封存超过24小时的计算机上运行360安全卫士软件对百度工具栏软件投“好用”票,但投票失败。利用360安全卫士软件检测计算机时,上述两款涉案软件被标注为“恶评插件”或“恶评软件”;在“病毒查杀”和“查杀木马”时,均出现在查杀结果中。2010年7月15日之前,360安全中心网站上的360软件百科栏目中对上述两款涉案软件均简介为自身无法正常卸载。
  原告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时代公司诉称,二被告人为操纵网络用户对于百度工具栏和百度地址栏软件的投票结果;两款涉案软件在360安全卫士软件中被评为“恶评插件”,并出现在查杀病毒、木马的查杀结果中;被告三际无限公司在其经营的360安全中心网站中无依据地对上述两款涉案软件进行负面介绍,并故意删除对其的用户好评,故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360安全卫士软件将百度工具栏和百度地址栏软件标注为“恶评插件”或“恶评软件”。依据网络用户的投票,百度工具栏和百度地址栏软件的得分较低,但即使在“投票分数计算规则”中也没有规定“恶评”的含义,而“恶评”的通常含义具有否定的和负面的意义,其中“恶”具有“很坏”的含义,在否定程度上和感情色彩上较为强烈,被告奇智软件公司作为原告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时代公司的竞争者,仅仅依据网络用户的投票结果和部分网络用户的负面评价,就将百度工具栏和百度地址栏软件称为“恶评插件”和“恶评软件”,损害了原告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时代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一审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三十八万五千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在我国占有很高比例的网络用户,极具影响,关乎社会公众利益。案件涉及利用“恶评软件”和“恶评插件”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问题,是在不正当竞争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由于“恶评软件”和“恶评插件”并非法律概念,也不是国家标准中的概念,因此其对一些软件进行负面“定义”是否足够妥当,没有认定的标准。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区分了用户对产品的负面评价和市场主体对竞争者的负面评价,指出持否定意见的用户的比例本身并不能成为以“恶评软件”等负面评价为其命名的依据,明确了对于多数人持否定性意见的事物也并不能随意命名,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思路。
  【法官建议】
  法律关于市场主体对于竞争者产品的负面评价的容许程度比用户对于产品的负面评价的容许程度更加严格,因此,市场主体应当慎重使用对于竞争者的负面评价,如果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很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互联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相互尊重,良性竞争,共同发展,服务于广大网络用户,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案件四、“中文输入法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奥蓝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搜狗信息公司与搜狗科技公司是“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的权利人,被告腾讯科技公司是 “QQ拼音输入法”软件的权利人,奥兰德信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是“QQ拼音输入法”软件的下载服务提供者。搜狗信息公司与搜狗科技公司诉称,三被告在宣传涉案“QQ拼音输入法”软件时,多次使用最高级词汇形容该软件的性能,在“QQ拼音输入法”软件在个性化设置的过程中,采取诱导的方法使用户倾向于不选择其计算机中已有的涉案“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导致用户计算机中已有的涉案“搜狗拼音输入法”。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腾讯科技公司在宣传涉案“QQ拼音输入法”软件时,多次使用最高级词汇形容该软件的性能,足以造成相关用户的误解,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被告腾讯科技公司的涉案“QQ拼音输入法”软件在个性化设置的过程中,采取诱导的方法使用户倾向于不选择其计算机中已有的涉案“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导致用户计算机中已有的涉案“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的快捷方式被删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一审判决腾讯计算机公司、奥兰德公司和腾讯科技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腾讯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十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三万一千元,并在其网站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作出后,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与腾讯计算机公司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均撤回上诉。
  【案件评析】
  该案件是我国输入法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第一案,是网络软件冲突的新情况,引发了业界和知识产权界的高度关注。在网络业迅猛发展的情况下,必然出现大量的提供同类服务内容的网络软件,相关软件的提供商之间虽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但这种竞争应当是合法的,正当的,而不能是不正当竞争。尽管本案中的行为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该行为侵犯了原告为竞争法所保护的公平竞争的权益,且存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潜在危险,故法院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官建议】
  各种不同的拼音输入法软件在技术上并非如同各种不同的操作系统软件必然相互排斥,而是完全可以在同一计算机中同时存在且同时运行,相关经营者只需做到使自己的拼音输入法软件不与其他拼音输入法软件冲突即可,其相互之间的竞争应通过经营者各自努力提升自己软件的性能和完善服务来实现,而不能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获取竞争优势。
  案件五、“关键词竞价排名”不正当竞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时代伊美尔幸福医学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
  原审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史三八美容院与被告伊美尔美容院是经营美容服务的同业竞争者。被告伊美尔美容院将原告史三八美容院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史三八”作为关键词向被告百度时代公司申请了竞价排名服务。用户在百度搜索中输入该关键词后出现的第一个结果即为被告伊美尔美容院的链接标题,点击该标题后进入被告伊美尔美容院的网站。原告史三八美容院诉称,被告伊美尔美容院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百度时代公司作为百度搜索引擎的共同经营者,未履行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伊美尔美容院、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百度时代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伊美尔美容院与百度时代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的相应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判决后,伊美尔美容院与百度时代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终审调解解决。
  【案件评析】
  当前,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全社会的广泛普及,涉及网络的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本案是网络电子商务领域涉及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的一起典型纠纷。在该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分析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的模式,正确判断进行关键词竞价排名的企业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澄清侵权的基础,厘清客体范围。虽然本案二审以调解结案,但今后关于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的纠纷仍难免出现,本案对于进行关键词竞价排名的企业和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提供商避免类似的纠纷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法官建议】
  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本身是一种中立的技术,无可厚非。但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如将竞争者的商标、字号等商业标识作为其在网络中进行竞价排名的关键词使用,即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提供商如果对于前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过错,也可能构成帮助侵权,进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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