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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枫叶之都旅游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5日 Tags: 诉讼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zhzsht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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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12408号
  原告北京枫叶之都旅游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号金麒大厦1609室。
  法定代表人斯蒂文.董(STEVEN DONNE),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录荣,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王湛生,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彦宏,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静,女,汉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甲9号。
  原告北京枫叶之都旅游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简称枫叶之都公司)诉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枫叶之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录荣、何军,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网讯公司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张永宜、苏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枫叶之都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加拿大梦幻旅游集团中国区总代理,从事北美旅游文化交流、北美路线旅行信息发布代理业务。我公司的商务性网站(网址为:http://www.canada-travel.cn)自2004年初设立以来,被许多门户网站和相关业界网站收录、链接。为扩大影响利用网站提升业务,我公司自2004年7月起至今持续使用百度搜索引擎网站“百度竞价排名”作网络推广。至2005年年底,“加拿大旅游”、“加拿大旅行社”等关联度较高的关键词在包括百度在内的主要搜索引擎搜索结果中,我公司网站网页信息条目的自然排序位置几乎均名列前10位甚至前5位。2006年3月起,我公司发现公司网站网页信息条目在百度相关关键词搜索结果列表自然排序页面中前十页全面消失,均被排在了倒数第一或第二页中。在我方屡次拒绝百度搜索引擎网站扩大关键词竞价范围要求的背景下,公司网站网页信息条目在被告搜索引擎搜索结果的自然排序位置极为靠后,而同时在其他搜索引擎搜索结果的排名位置却保持正常,经与百度搜索引擎网站交涉后,我公司网站网页信息条目恢复了正常排序。据此可以认为,不正常排序应属于百度搜索引擎网站为配合推广竞价排名业务而对客户网站人为降低自然排名后恶意锁定。百度搜索引擎网站在我公司网站不存在应不予收录、应予删除或屏蔽的情形或信息内容的情况下,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恶意采取非正常的技术手段人为地降低我公司网站网页信息条目的自然排序位置,应构成一种歧视性行为,属于新类型民事侵权行为。此种侵权行为侵犯的是我公司网站在公平竞争的网络环境中,出于为搜索者提供有用信息和宣传业务的目的,通过搜索引擎将相关网页信息正常呈现在搜索引擎为搜索者反馈的网页信息条目列表中,供搜索者选择和浏览的固有权利。百度在线公司是百度搜索引擎网站的实际运营者,百度网讯公司是百度搜索引擎网站域名的持有者,两公司恶意降低排名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和财产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被告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共同辩称:1、枫叶之都公司网站在百度搜索引擎排序位置的降低原因是其网站存在针对搜索引擎的大量垃圾链接,被百度搜索引擎算法规则系统识别,并调整其网站权值所致。恢复枫叶之都公司网站自然排名位置的原因是对其网站进行了“回捞”。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作为商业搜索引擎公司有权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制定、调整其搜索排名算法规则,从而为用户提供符合需要的检索服务,且百度网站已在显著位置公告公示了百度搜索引擎对网站收录、排序的标准及对存在垃圾链接网站处理的原则。2、网站在搜索引擎的相关关键词搜索结果网页信息条目列表中的自然排名位置,实际上是各搜索引擎根据各自的排名算法规则排列形成的,这种位置在不同的搜索引擎中不尽相同,且是在不断变化的。枫叶之都公司诉称所谓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基于推销竞价排名业务的考虑而恶意降低其网站排名构成歧视性侵权毫无事实依据。3、枫叶之都公司对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关系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实际上百度在线公司负责网络技术的研发和生产技术产品,百度网讯公司是百度搜索引擎网站的所有者。基于上述意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枫叶之都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百度在线公司系百度中文搜索引擎的研发单位。
  2005年3月31日,百度网讯公司取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京ICP证030173号”的国家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自2005年3月31日至2008年5月6日。
  百度网讯公司系名称为“百度”、域名为www.baidu.com网站的所有者。
  百度搜索引擎排名算法规则涉及两个因素,即网站内容及网站外链权值。同时,垃圾链接的存在将会影响网站的排名位置。另外,百度搜索引擎网站定期对降低排名的网站进行“回捞”(即搜索引擎系统按照一定规则提取相应的网站数据再由人工对提取数据进行复核并对该网站重新排名),发现有需要修正的情况,即会恢复相关网站的排名。百度搜索引擎网站刊载的《百度搜索帮助-百度与站长》一文就“什么样的站点会受到百度欢迎”、“关于垃圾网站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说明。
  枫叶之都公司网站的网址为:http://www.canada-travel.cn。
  枫叶之都公司系百度在线公司竞价排名服务的客户。
  2006年3月,枫叶之都公司发现其网站网页在百度搜索引擎相关关键词搜索结果中自然排名位置出现大幅度变化。为此枫叶之都公司分别于2006年4月19日、4月28日、5月17日就该公司网站网页针对相关关键词搜索结果在百度搜索引擎网站的自然排名位置进行了公证。公证内容涉及以下相关关键词:加拿大旅游、加拿大旅行社、加拿大商务签证、加拿大商务考察、北京枫叶之都旅游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加拿大旅游公司、加拿大旅游导读、加拿大礼品、加拿大签证办理须知、加拿大中文网、加拿大旅游网、加拿大探亲旅游、美国签证、美国旅游签证。公证结果显示,针对上述相关关键词进行搜索,枫叶之都公司网站网页在百度搜索引擎网站中的自然排名位置均位于倒数第一页或倒数第二页之内。枫叶之都公司就此事于2006年6月20日给百度在线公司发出异议函。后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重新对枫叶之都公司网站权值进行了评估,并于2006年6月28日通过“回捞”机制恢复了枫叶之都公司网站在百度搜索引擎网站相关关键词搜索结果的自然排名位置。为此枫叶之都公司于2006年7月3日就该公司网站网页针对相关关键词搜索结果在百度搜索引擎网站的自然排名位置进行了公证。此次公证过程涉及的相关关键词与恢复排名之前的公证所涉及关键词相比,相同的关键词包括:加拿大旅游、加拿大旅行社、加拿大商务签证、北京枫叶之都旅游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加拿大旅游公司、加拿大旅游导读、加拿大礼品、加拿大签证办理须知、加拿大旅游网、加拿大探亲旅游,但缺少以下关键词:加拿大商务考察、加拿大中文网、美国签证、美国旅游签证,同时增加了加拿大、加拿大旅游签证、加拿大旅游注意事项、加拿大签证、加拿大探亲签证、加拿大签证申请表、枫叶之都、北美枫叶之都、美国旅游等关键词。公证结果显示,针对上述相关关键词进行搜索,枫叶之都公司网站网页在百度搜索引擎网站的自然排名位置均位于正数第一页或正数第二页之内。后枫叶之都公司于2006年7月7日向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发出《索赔交涉函》,要求其采取书面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
  枫叶之都公司提供了共计19211元的公证费、律师费票据。
  以上事实,有百度在线公司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申请,《百度竞价排名服务合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京ICP证030173号国家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站www.baidu.com的备案网站查询结果,北京市公证处(2006)京证经字第9251号、第15724号公证书,北京市公证处(2006)京证经字第9921号公证书第一册,北京市公证处(2006)京证经字第17819号公证书第一册,百度搜索引擎网站刊载的《百度搜索帮助-百度与站长》,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有以下两点:
  一、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网讯公司两者间的关系问题。
  根据备案网站查询结果显示,现百度网站的所有者为百度网讯公司。《百度竞价排名服务合同》中显示百度在线公司享有百度竞价排名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百度在线公司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申请中也显示百度在线公司系百度搜索引擎的研发单位。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网讯公司共同经营百度搜索引擎网站(www.baidu.com),至于百度在线公司与百度网讯公司两者之间就搜索引擎网站的经营作何分工,对外不产生对抗第三方的效力。故枫叶之都公司认为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网讯公司为百度搜索引擎网站的共同经营者,有事实根据。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网讯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
  二、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枫叶之都公司的名誉权、财产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该争议焦点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搜索引擎技术是近几年来互联网发展中出现的一项新技术,它帮助互联网用户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迅速地查找并显示其所需要的信息。目前,常见的搜索引擎搜索结果的排名方式有两种,即竞价排名与自然排名。竞价排名是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一种赢利模式,客户付款的数额与排名的顺序紧密相关,付款越多排名越靠前。自然排名则是非赢利模式,被收录网站的所有者无需交纳任何费用,亦可拒绝收录。在自然排名方式下,网站网页的排名顺序是搜索引擎服务商根据其设定的排名算法规则形成的。目前,对于排名算法规则的设置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各搜索引擎网站均自行设定排名算法规则。本案中,百度搜索引擎排名算法规则涉及两个因素:网站网页本身的内容及网站外链权值。网站网页内容与相关关键词关联度高,被其他网站链接多都会使网站权值增加,从而使排名位置靠前。但是,如果被收录网站存在大量被百度搜索引擎视为“垃圾链接”的链接,搜索引擎系统则会自动识别并降低其权值,相应地该网站排名就会降低。同时,百度搜索引擎网站还设置了“回捞”机制,即对排名算法规则进行补充和修正。百度搜索引擎网站相关网页内容证明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向公众公开了上述排名算法规则。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虽曾在短期内降低枫叶之都公司网站网页在百度搜索引擎网站相关关键词搜索结果中排名位置,但在枫叶之都公司提出异议后,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通过“回捞”机制已经恢复了其排名位置,且没有证据证明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实施该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和过失或仅针对枫叶之都公司网站采用了与众不同或歧视性的排名算法规则。枫叶之都公司所述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降低其自然排名目的是为了迫使其参与竞价排名服务,因而认为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行为具有恶意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二)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海量信息的形成,人们对搜索引擎的依赖愈加强烈,通过搜索引擎寻找特定信息越来越普遍。对于企业来说,其网站网页在相关关键词搜索结果中的排名,特别是自然排名是十分重要的,这其中不仅包含着一定的商机,排名的位置还可能会影响社会公众对企业经营状况的评价。本案中,枫叶之都公司网站网页在百度搜索引擎网站相关关键词搜索结果中自然排名位置一度降低,这在一定程度上确有可能影响相关公众对该公司经营状况的评价。但是,目前国家及行业对搜索引擎的商业模式及排名算法规则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在枫叶之都公司不能证明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的情况下,由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就调整收录网站自然排名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搜索引擎技术的出现和发展导致互联网环境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在本案纠纷中,虽然尚存在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如搜索引擎系统自然排名算法规则有待规范等,但枫叶之都公司提出的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网讯公司曾降低其网站网页在百度搜索引擎相关关键词搜索结果中自然排名位置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财产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枫叶之都旅游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原告北京枫叶之都旅游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勇
                            代理审判员   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   张晓霞
 
                     
  二OO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张晰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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