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113669159

百度竞价排名不正当竞争案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5日 Tags: 不正当竞争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zhzshtls.com/

资料仅用于个人学习,如需引用,请注明出处.
百度竞价排名不正当竞争案握手言和
2010年07月26日
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下称史三八美容院)在百度网搜索自己的字号“史三八”,竟链接至北京新时代伊美尔幸福医学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下称伊美尔美容院)的宣传网站。前者将后者以及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告上法庭。记者近日获悉,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上诉方也已撤回上诉。

    史三八美容院诉称,其是史三八女士开办的医疗美容医院,“史三八”是该院字号,有较高知名度。伊美尔美容院将“史三八”作为关键词通过百度搜索引擎网站发布广告,导致消费者在百度网搜索“史三八”一词时,链接至伊美尔美容院的宣传网站,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伊美尔美容院也认可其确实使用“史三八”作为关键词参与了百度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但这并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百度公司认为,其在接到投诉后,已将“史三八”关键词做了下线处理,在主观上没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因此,上述两被告均请求驳回史三八美容院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伊美尔美容院擅自将“史三八”三个字作为关键词参加“百度竞价排名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在本案中未尽到承诺的审查义务。一审判决后,伊美尔美容院和百度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二审期间,北京二中院法官了解到“史三八”一词包含姓名权、企业名称字号权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多项权利的集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问题没有争议,而是对法律有不同的理解。于是,法官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广告法中对广告的界定等方面对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剖析,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就目前网络搜索服务提供商注意义务的界定进行了利益平衡的考量。最终,各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13669159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