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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5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zhzshtls.com/

      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该条款的作用在于明确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的权利义务主体和资格。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这些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该条款有利于明确劳动者的资格。这一条款有利于用人单位鉴别劳动者的国籍、性别、年龄,防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以及谨慎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如虚报年龄、学历等,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核实劳动者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如年龄、学历证明、从业经历等,以防止无效合同的出现。
      3.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建立劳动关系,但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明确期限的长短。劳动合同期限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内容、劳动报酬等都有紧密关系,更与劳动关系的稳定紧密相关。因此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双方签订的是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所谓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这一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是建立劳动关系极为重要的要素。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缘由。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便于遵照和执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内容或约定的工作内容不明确,用人单位将可以自由支配劳动者,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这将难以发挥劳动者所长,也难以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因此,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条款是必不可少的。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所以这也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工作地点的变更,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因此,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条款必不可少。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劳动者从事工作的时间。这里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间的长短、上下班的起止时间以及加班时间,是8小时工作制还是6小时工作制,是日班还是夜班,是全日制工时还是非全日制工时或者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在工作时间上的不同,对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报酬等均有影响,因此,工作时间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基本工时制度。
      劳动合同关于劳动时间的约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按规定不必进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休假的权利是每个国家的公民法定的权利。《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休息休假的具体时间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种类、工作性质、工龄长短等各有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休息休假事项时应当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日;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日;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日。
      6.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对价。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一般以工资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7.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及其亲属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由于社会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因此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如果劳动者不愿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录用;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保,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不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将会发生工伤事故,如矿井作业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冒顶、片帮、水火灾害等事故;建筑施工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和碰撞等,所有这些,都会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妨碍工作的正常进行。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也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劳动保护规定,以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劳动条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等,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
职业危害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对生命健康所造成的危害。《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此外,职业病防治法中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中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职业危害防护的义务。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为解决今后出现的新问题,保持法律的稳定性,避免朝令夕改,适应时代变化而规定的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了其它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为今后法律法规制定相应规定预留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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