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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师-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 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7年7月3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zhzshtls.com/

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 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
  所谓法定损害赔偿。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应全部赔偿该损失,这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要求,即全部赔偿原则。《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是我国法对损害赔偿的一般法定赔偿范围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但完全赔偿并不意味着各种损失都应当赔偿,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有必要对损害赔偿的范围设定一些规则,进行限制。
  法定损害赔偿范围,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损害赔偿数额或者计算方法所确定的违约方应予赔偿的损失范围。根据《合同法》第113条、119条、120条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一般应遵循以下几种原则:
①完全赔偿原则。
②合理预见原则。
③减轻损失原则。
④过失相抵原则。
  所谓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通则》第112条和《合同法》第114条都允许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
  约定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以及约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得为增减,是两个密切联系的问题。我国《合同法》基本上承认约定损害赔偿对法定损害赔偿的相对排斥力。如果当事人约定一笔赔偿金,则在适用该约定损害赔偿条款以后就不能再适用法定损害赔偿,要求违约方另外赔偿损失。不过,与违约金条款一样,如果约定的损害赔偿额过高或过低,法院有权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增减赔偿额。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 , 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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