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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3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zhzshtls.com/

所谓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转让人(原合同债权人)和受让人(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此种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地位的取代。合同权利转让生效后,在权利全部让与时,该合同债权人即由转让人变成了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如果仅仅是权利的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与转让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
  (2)从权利随之转让。《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让与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随同债权一并转移的从权利一般包括:担保物权;保证债权;定金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合同法》对此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该义务构成让与人的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合同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由于债权让与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因而当转让债权为有偿时,在瑕疵担保问题上可以准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5)转让人在某项权利转让给他人后,不得就该项权利再作出转让。如果发生重复转让的行为,一般认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有偿让与的受让人优先于无偿让与的受让人;全部让与的受让人优先于部分让与的受让人;在先的受让人优先于在后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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