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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合同夸大其词 无法兑现惹纠纷

发布时间:2017年5月29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zhzshtls.com/

美容店美容祛斑合同夸大其词,无法兑现合同约定条款引发消费纠纷,日前经过市工商局稠城工商所的调解,美容店最终全额退还了消费者的预付款。

  今年1月3日,家住经贝家园的邓女士无意间看到中医院隔壁的一家美容店门口悬挂了一块“用药只一次,雀斑在十五天内消失,否则十倍赔偿”的巨幅广告,很是兴奋。原来,邓女士因脸上长有几颗雀斑,曾去过很多的美容机构尝试过祛斑,效果都不理想。这副广告,让她再次坚定地走进了美容店。问清邓女士的来意后,成店长就向邓女士介绍了该店祛斑美容的专业技术,并告诉邓女士,凡是到该店美容祛斑的消费者,都和美容店签订过美容祛斑合同,以合同保证疗效。

  在听了店长的推销宣传后,邓女士对这家美容店的祛斑专业技术深信不疑,当即就和美容店签订了为期12个月的美容祛斑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美容店保证乙方邓女士的雀斑在十五天左右消失,如雀斑未消失或只是淡化了一点,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所收费用的十倍。”合同签完后,邓女士当场付清了4300元的美容祛斑服务预付款。

  此后,邓女士就按照与美容店合同约定的祛斑时间,前往美容店做祛斑护理,前前后后做了八次。到了2月10日,邓女士已经在这家美容店做了一个多月的美容祛斑护理。这天,邓女士又拿出了镜子确认脸上的雀斑是否有所好转。但这一看让她吓了一跳,原来她脸上的雀斑不但没有祛除,而且还出现了红肿过敏等问题。对此,邓女士在第九次去美容店做祛斑套餐时,追问了美容师,并对脸部出现的红肿过敏现象提出了质疑。

  对于邓女士的疑问,美容师的答复是美容祛斑过程中出现红肿过敏是正常现象,经过一段时间后会自然消失。就这样,邓女士又艰难地熬过了一个多月。3月27日,邓女士见脸上的雀斑仍没有祛除,而且脸部皮肤红肿部位还感觉到了一阵阵的烧灼感。邓女士再也无法容忍,她立即赶到了美容店,要求全额退还4300元的美容祛斑服务预付款,并对脸部皮肤红肿做出解释,同时承担合同违约的赔偿责任。针对邓女士的要求和质疑,店方表示合同约定的时间是12个月,现在离整套祛斑服务完成的时间还有好几个月,因此祛斑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也在情理之中,如果邓女士能再坚持几个月,就能保证她脸部的雀斑成功祛除。但这一次邓女士再也不相信商家做出的承诺,依然坚持要退还预付款。在协商无果后,邓女士于4月6日向市工商局稠城工商所投诉。

  工商部门随后召集双方展开调解。在了解了具体情况和双方的诉求后,工商工作人员认为,美容店既然已经在合同中承诺十五天之内即可祛斑,但做了三个月的祛斑服务,邓女士的雀斑依然没有祛除,商家把虚假不实的内容写入了合同,又无法兑现,已经属于合同违约,邓女士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而美容店也必须无条件地将已经收取的4300元预付款全额退还给邓女士,并按照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在听了工商工作人员的解释后,美容店当场同意将4300元预付款退还给邓女士,但没有做出合同违约赔偿的表态。邓女士表示,她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商家的违约赔偿责任。

  另据了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责令该美容店拆除设在店门口的违法广告牌,并对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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