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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应延续合同的情况

发布时间:2016年4月22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zhzshtls.com/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合同顺延至检查完毕或观察完毕;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合同顺延至检查完毕或观察完毕;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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