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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9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zhzshtls.com/

  我公司与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贷给a公司100万人民币,期限为半年。b公司为a公司进行担保。今年10月,借款期限届满后,a公司无力偿还,我公司即要求b公司偿还。但b公司称,其担保为一般保证,在a公司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b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请问: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答:因担保而引起的纠纷应适用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来予以解决。我国担保法把保证的方式确定为两种:一是一般保证;一是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因此,应首先明确,b公司的担保属于哪一种保证方式。如果合同中明确的约定b公司为一般保证,那么b公司担保的性质就是一般保证;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未作保证方式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确认为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b公司的担保为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b公司在你公司与a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未给审判或者仲裁,并就a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b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在法律上称为“先诉抗辩权”。如果b公司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规定,b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必须注意,即保证期间问题。这一问题往往容易被债权人忽视。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需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对债权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如果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亦免除保证责任,所以,你公司如不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担保纠纷,应尽快提起诉讼或者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以维护你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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