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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70万只想付7万 保险公司一审败诉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3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zhzshtls.com/

 
    只因保险公司认为自己犯了“小数点的错误”70多万的保险返还金一下子就“贬值”成7万多元。54名投保人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保险公司支付74.97万元的保险金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昨日,贵阳市云岩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判令被告方按11.9的利率支付每份保单1.19万元。 

    据悉,1997年12月2日,贵阳市第二帆布制品厂向某保险公司贵阳市三桥支公司投保购买了63份某险种的保险。该种类保险期限为8年,保险费为一次性支付,每份1000元,至2005年合同期满。按当时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到合同期满,保险公司依约支付满期保险金。按照11.9的利率,每份保险应返还1.19万元,共计应返还贵阳市第二帆布制品厂74.97万元。8年过后,厂方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却称当时保单书上有一个小数点搞错了,只同意按每份保险支付1190元。 

    昨日的庭审中,投保的54名职工成为原告,而原来的第一原告二帆厂撤诉。原被告双方的辩护意见与第一次庭审时基本相同。原告方认为,既然当初双方签订了合同,被告方就应该如实履行。被告认为合同有失误,但在一年的时间内并没有行使变更权,因此该份合同有效。 

    被告方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费率不能随意更改,当初的合同,是他们工作时的疏忽,对于保险金的利率,是由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被告方还当庭出示了中国人民银行对该公司利率的一个批复文件。 

    在庭审结束30分钟后,审判长宣布,第一,原告方出示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合同是有效合同。第二,被告方出示的文件,是内部文件,并非国家的法律法规。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方在10日内按11.9的费率支付每份保单1.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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