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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人合伙开公司的纠纷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zhzsht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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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两人合伙开公司的纠纷
  两人合伙开公司,生产钢球,由于某些原因停产,其中一人在另一人不知的情况下,把所有产品,库存,设备等卖光,把卖的钱全部自己占有,现已起诉向他追款,开庭时需做哪些准备?
  律师回复解答:
  你应当聘请律师介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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