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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产品质量侵权与质量违约

发布时间:2015年8月14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zhzshtls.com/

  [导读]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
  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
  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在本人的审判实践中,遇到了这样一件案例:被告卖给原告的机械设备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为不合格产品(chanpin),导致原告的工厂设备闲置,造成很大的损失,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货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
  有同仁认为:这是典型的违约责任,产品(chanpin)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可按违约之诉要求退货赔偿可预期利益的损失。这不是侵权责任,因为产品质量侵权行为是要求是损害后果的,并且必须是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是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本案并没有实际的损害后果,只有一些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完全可以适用违约之诉来维护其权利,而不宜用侵权之诉。
  本人的观点:第一、本案中的产品鉴定为不合格产品,是按照国家标准作为判断的,而不是依照合同的约定,直接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是缺陷产品,违反的是法定的义务,而不是约定的义务;
  第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不一定要求是直接损失,其损害后果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所以本案适用侵权之诉并无不可。
  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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