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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等于“定金”的情况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3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zhzshtls.com/

    “订金”等于“定金”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订金满足以下条件(即定金的生效条件)时,订金等于定金;否则,订金就是预付款:
  1. 性质上,带有惩罚性质。“定金”的效力是法定的,“订金”的效力是约定的,主要看有无担保性质的内容。定金是当事人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而提供的金钱担保。如果定金所担保的合同最终没有被签订或履行,属于给付定金一方责任的,无权要求对方返还该款;属于收受定金一方责任的,要双倍返还该款项。如果房产商与购房者明确约定所交付的订金是为了担保其他合同的签订或履行,具有惩罚性质,那么可以认定为定金。如果当事人所交付的订金不具惩罚性质,不是为了担保其他合同而交付的,那么不能认定为定金。双方当事人对“订金”的处理已经约定,应从约定。如果对“订金”的处理没有约定,则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对“订金”的处理约定不明确的,应推定为未约定。
  2. 形式上,定金应当以书面协议约定。这个书面约定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包含在所担保的合同之中。这是定金成立的形式要件。因此,如果当事人交付的订金不是书面形式约定的,不能认定为定金。
  3. 时间上,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而非诺成性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即已约定而未实际支付是不生效的。
  4. 数额上,《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交付的订金即使符合前几个条件,但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也不能认定为定金。
总之,当“订金”同时具备以上几个条件时,特别是当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无论是否使用“定金”一词,都应认定为定金。而当订金不具备以上几个条件时,订金则与定金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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