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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

发布时间:2015年6月21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zhzshtls.com/

抗辩权

①又称“异议权”。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防御性权利。目的在于排除请求的效力,而不能消灭请求权本体,依作用可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使权利人的请求永被排除而不得行使的,为永久抗辩权。例如消灭时效完成以后受害人才主张请求赔偿,致害人有拒绝赔偿请求的权利,此权利即为永久抗辩权。使请求权的效力一时被排除的,为一时抗辩权或延期抗辩权。例如对待给付之债中,一方未为给付即请求他方先行给付的,他方可拒绝给付,此即一时抗辩权。②在不否认权利人请求权存在的前提下,义务人针对权利人的履行请求,以另外的法律事实为依据,拒绝履行该项义务或阻止该项请求权发生效力的权利。抗辩权是请求权的对应权利,在传统民法上被认为是形成权的一种。根据其法律效果,可分为永久抗辩权与一时抗辩权两类。前者可使权利人的请求权永久被阻止而不能实现,如诉论时效届满后的债权,债权人仍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此时债务人可以已逾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行使抗辩权,从而永久排除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履行的权利;后者系使债权人的请求权仅在一定的时间、条件下被阻止而不能发生效力,如双务合同当事人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保证合同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均可暂时阻止债权人请求权效力的发生。抗辩权不能否定对方的请求权或使之消灭变更,若请求权不存在,抗辩权也将随之消失。抗辩权可放弃,如前述债务人未行使抗辩权而履行了已逾时效的债务,则债权人的请求权因履行而消灭,债务人的抗辩权亦随之同时消失,事后债务人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由,请求债权人依不当得利返还已履行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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