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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

发布时间:2015年6月8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zhzshtls.com/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上的重要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法律都确立了此项制度,我国《合同法》亦设有明文。《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难以具体化的作业,造成适用上的诸多困难。现律师拟就实务中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基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之权。[①]法律上设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的公平。一方不履行自己所负义务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在法律上看来是有悖于公平观念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并不是法律上赋予提出抗辩的一方当事人借对方没有履行合同给付义务,来免除自己应履行合同给付义务的权利,而是将对方履行合同给付义务作为自己履行合同给付义务的条件。

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功能上是使对方向自己提出的履行请求权的效力延期发生,从而在性质上是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当事人开始履行了他的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就自行归于消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

一是交换请求权说,认为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仅享有以自己给付请求他方给付的权利,从而在诉讼上原告必须证明其本身已履行义务或无先给付义务。

二是抗辩权说,认为双务合同当事人的请求权是相互独立,仅其实现因他方当事人行使抗辩而互相发生牵连而已。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通说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负有给付义务,另一方负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主要是《合同法》列举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有偿)、委托合同(有偿)、借款合同、技术合同等,还有其他法律中规定的类型化合同,如劳动(雇佣)合同、保险合同等,也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对待给付,正是这种关系使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公平性。单务合同(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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