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转移以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方对债务人生效,未经通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司某欲将其对安某的债权2000元转让给宋某,但其并未通知安某,而是由宋某电话通知安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转移视为未通知债务人安某,故债权转移行为对债务人安某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条件,缺乏这一条件,未经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然,法律对通知的方式未作明确规定,通知可以以口头、书面甚至行为等方式作出,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时即发生效力。而且通知必须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而不能由受让人等其他人代为通知。
本案中,司某与宋某之间转让司某对安某的债权2000元,确实是向债务人安某发出了转让通知,但该通知是由宋某发出,而不是由司某发出,故应视为未通知债务人安某,司某与宋某之间的债权转移行为对债务人安某没有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