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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违约金频现“同案不同判” 合同约定违约金12万元但法院判赔两万元,不少律师认为判决标准不一,呼吁出台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5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zhzshtls.com/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记者 左娟
  今年4月房地产新政出台后,以买方违约为主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集中爆发,目前这些案件正逐步进入审判期。而近日,多名律师反映,就违约金的判决标准模糊,“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常见,使得当事人甚至律师都无所适从。
  房价看跌买方违约集中爆发
  邓先生卖房遭遇买方违约弃购,于是提起诉讼,近日,他拿到的判决书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房产实际成交价的20%(即12 .9万元),违约金约定的数额过高,且原告没有提交被告违约造成其实际损失的证据材料,因此从公平原则出发,本院依法对违约金的数额予以适当减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现在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都有按总房款20%计算违约金这一选择项,是买卖双方签合同的时候约定的,为何以违约金过高而‘适当减少’?”邓先生的代理律师张茂荣表示不解。张茂荣说,问题在于就“20%违约金”是否过高、是否应该酌情减少,各区法院甚至中级法院的判决经常相互矛盾,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所做的同类案件,也明显可见判决书打架的情况。
  张茂荣提供的6份判决书显示,同样是因买方违约、卖方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同样是在合同中已约定按总房款20%算违约金,有的被判“支持20%违约金”,有的则如邓先生一样被判“对违约金的金额予以适当减少”,而且减少后的违约金并不全是双倍返还定金。
  去年房价一路上涨,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以卖方违约占多数;今年新政出台后房价看跌,买方违约又集中爆发。另一名律师钟胜荣曾受理的某案件一审判决按照合同约定判决20%违约金,即卖方支付18万违约金,而后二审判决是“本院酌情调低”,违约金调至5万元。钟胜荣认为,二手房买卖纠纷“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不仅当事人,连律师也感到无所适从。
  律师呼吁尽快统一判决标准
  “现在打这类官司就像赌博一样,遇到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甚至同一法官都可能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张茂荣说。目前,深圳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赔偿条款,有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两种,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选择“双倍返还定金”或“按总房款20%算违约金”。进入诉讼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基于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如何、是否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守约方所受损失多大等具体情况,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但问题是现在不同法院、法官对此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一。”张茂荣、钟胜荣、霍静、刘子孺等多名律师都如此反映。
  “因为已经有些案例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判20%违约金,而是‘酌情调低’或者只采用定金罚则,所以现在买方的违约心态更强硬,不仅寄望于只要损失定金就可解约,甚至‘主动出击’提前找律师布置违约步骤,找卖方的漏洞,争取‘酌情调低’。”律师霍静认为,这种情况下,还不出台指导意见明确审判标准,对卖方是不公平的。
  据悉,去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初稿)》,就毁约方需赔付守约方房屋差价损失、阴阳合同中阳合同价款无效、夫妻共有房屋登记方单方出卖有效等都有较为明确的说法,但至今尚未正式出台和执行。
  “4月新政后这一波的二手房交易纠纷,目前正逐步进入审判阶段,建议相关指导意见尽早出台。”张茂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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