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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视“居间协议”签约日期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4年5月8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zhzshtls.com/

  华先生有一套房,交房多年但一直未取得房产证。2013年3月,华先生通过熟人得知,该套房屋房产证将于2013年6月1日前办妥,华先生立即把这套房屋通过一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4月5日,顾女士通过该中介公司,看中华先生房屋,双方在签订居间协议时约定,60天内办妥产权证并签订合同,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要承担总房价20%的违约金。顾女士向华先生支付定金5万元。

  然而,华先生的房屋产证并未在2013年6月4日前办妥,在2013年6月20日才取得,此时顾女士将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按照总房价的20%即20万元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认为,华先生构成违约,判决华先生向顾女士返还5万元定金,并赔偿顾女士违约金5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居间协议”约定60天内办妥产权证并网签,但是华先生却超过约定时间,因此负有法律责任。本案中顾女士支付了定金,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金,顾女士可选择根据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中的一款向华先生索赔。顾女士认为违约金是20万元,远高于5万元定金赔偿,所以选了违约金条款,但按照法律规定,违约金过高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整,本案中顾女士仅仅支付的是定金5万元,双方建立的也是预约关系而非本约关系,法院考虑到上述因素将20万元违约金调整到与定金赔偿相当的数额5万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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