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所有权 交付转移
发布时间:2014年5月8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zhzshtls.com/
动产所有权 交付转移
《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所有权的变动时间,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以交付为原则,以法律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为例外;而根据《物权法》规定,以交付为原则,以法律特别规定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