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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时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添加时间:2026年7月4日 来源: 南京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zhzshtls.com/

当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时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当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时,该合同的法律状态首先处于“可撤销”阶段。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合同被撤销,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免责条款自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归于无效。

更为关键的是,我国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设有明确的底线。无论合同整体是否有效或被撤销,某些特定类型的免责条款因其严重违背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被法律直接规定为无效。具体而言,如果免责条款试图免除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或者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该条款自始无效。

在存在欺诈行为的合同中,欺诈方主观上显然具有“故意”。如果该免责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免除欺诈方因实施欺诈行为(即故意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那么该条款直接触犯了法律关于免责条款无效的禁止性规定即使受欺诈方未行使撤销权,或者合同尚未被正式撤销,该针对故意欺诈行为的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不能成为欺诈方逃避法律责任的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违约方能否以对方过错为由免责?

在合同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违约方能否以对方过错为由免责,不能一概而论,需根据对方过错的性质、程度以及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具体区分。通常情况下,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方违约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对方的过错可以成为违约方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法定事由。

若守约方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即构成“混合过错”或“与有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时,可以减轻侵权人或违约方的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损失,但守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者守约方自身的行为也是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之一,法院通常会依据双方的过错比例,相应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而非完全免责。

若合同无法履行或违约是由守约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直接导致的,违约方可能完全免责。例如,守约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交付义务,此时债务人不仅不构成违约,反而有权要求守约方承担受领迟延的责任。此外,如果双方均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实质上抵消了部分或全部的单方违约责任主张。

需要区分的是,对方的轻微过错通常不足以成为违约方完全免责的理由,除非该过错直接阻却了违约方履行义务的可能性违约方主张免责时,必须举证证明对方的过错与己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该过错达到了足以影响合同履行的程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以上法律意见基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作出,具体案件的处理还需结合证据情况及诉讼策略综合判断,建议在面临此类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协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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